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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a) 警告;b) 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時扣留、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吊銷許可證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9條還規定,法律可以規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a) 警告;b) 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時扣留、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吊銷許可證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9條還規定,法律可以規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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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減少其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主要特點包括:
1.合法性。 行政處罰的設立、物件、物件、行為、種類和程式,必須依法規定。
2.行政。 實施主體主要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物件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3.懲罰性。 行政處罰的後果是減少權益或增加義務,對相對人不利,這是一般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徵。
但是,行政處罰也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即懲罰性。 其目的是通過懲戒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彌補行政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的損害。
法律依據]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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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盲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實施法律處分。
行政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行政管轄範圍內,對尚未構成犯罪且普遍違反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被管理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給予處分。 制裁的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確保國家安全和公民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遵循行政處罰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 未予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懲教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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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少權益、加重義務的方式進行處罰的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處分。 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幾種:(一)人身處罰,指對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體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的限制或者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時扣留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 行為懲罰是僅次於體罰的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3)財產處罰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對違法者給予剝奪違法者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等。 財產罰是應用最廣泛的行政處罰之一。 (四)訓誡懲戒,又稱精神處罰、名譽處罰,是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範的行為,如警告、批評通知等的譴責和警惕。
訓誡懲罰是對犯罪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一種懲罰形式。
法律以法律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減少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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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行為。 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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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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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行政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或者協議、合同等行政法律關係的違法者有權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犯罪人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規的權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很多,常見的有:
1.警告; 2.罰款;
3.暫停或撤銷許可證、執照和其他許可證;
4.沒收違法所得;
5.關閉或關閉場所、設施、裝置等;
6.撤銷資格、職位等。
行政處罰一般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對違法者進行懲處,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規的目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一旦生效,違法者必須按照該決定履行職責。 同時,如果違法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複審裁決。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後,應當有執行或者執行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或者有執行權的執行機關自行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超過180天的概念是模糊的,不確定是否還有執行權或申請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