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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程式如下:
(一)頒發或者拒絕發放許可證、執照、免除或者變更法定義務,以及其他確認或者不確認權利、行為能力或者法律事實的行為;
2、依法保護或者拒絕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以及發放或者拒絕發放養恤金的;
3、依法對對方回王進行監督檢查;
(四)要求對方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剝奪對方權利和能力的;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行為。
行政處罰程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適用範圍最廣,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施的行政處罰外,應遵循一般程式。 程式包括立案偵查程式和複核決定程式。
行政處罰程式包括以下內容:
1.立案偵查,立案是一般程式的起始階段,先立案後偵查處理應是行政處罰程式的首要要求。 偵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獲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在立案、辦理的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依照法定程式開展的專項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式;
2、審查決定:案件偵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對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有權陳述和答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條 行政案件的辦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常用語言進行調查。
對於不精通當地通用語言和書面語言的當事人,應為其配備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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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式如下:
1、簡易程式:對一定數額罰款、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行政處罰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在普通程式中,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一定程式立案調查,然後作出行政處罰,對被處罰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在聽證程式中,行政機關作出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二百元以下行政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如果法律對延期有其他規定,則從這些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1)罰款額較大;
(二)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價值較大的違法財產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執照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的;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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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的實施: 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合格的被告。 但是,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受託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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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該規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程式、自由裁量權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約束力。
適用範圍:適用於地方行政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公民等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活動。 2.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程式,包括立案、調查、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自由裁量權: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應當遵守的原則,如法律程式原則、證據自由裁量權原則等。 4.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
《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是規範行政處罰活動的重要規定,為推進行政法治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行政處罰活動中,應當遵循法定程式原則、證據自由裁量權原則等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被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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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要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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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式與正式調查程式之間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起始程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等。 3、審計案件審計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檢查的重要制度,是法制機構承擔的執法監督職能。
4、注意事項:在行政執法程式中設立通知程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和辯護的權利, 維護其合法權益。5. 聽證會: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辯護權的重要途徑,是我國《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式中的一項重要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式的終結,是辦案機關立案、調查、取證、結束偵查、審查、通報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結束,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不能確定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商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參與審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人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複核工作,應當通過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答辯。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援。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辯護而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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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秉承了《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是按照《行政處罰法》制定的,因此,為了便於在規範執法程式的過程中,也有必要規定這一適用實體法的原則。 懲教結合的原則,反映了行政主體行政處罰的現狀,也揭示了行政處罰制度和行政處罰措施的深刻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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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一般適用於行政處罰的程式包括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是行政機關根據事實和證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採取的程式,聽證程式是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可以請求的程式。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二百元以下行政處罰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54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當場處分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63條.
1)明亮被罰款金額較大;
(二)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價值較大的違法財產的;
3)降低棗組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過分行為的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只是不當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屬於行政處罰,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政治審判或汙點記錄產生影響,因此不會影響三代人。 >>>More
首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醫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嚴禁任何人篡改、偽造、隱匿、毀壞、搶奪、竊取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前者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