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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8年前,物業收取了費用,那麼如果收費不合理,業主可以採取訴訟的形式,要求收回物業收取的費用。
酒店不分青紅皂白地收費。
物業服務費不合理? 這裡有兩個渠道可以解決。
1、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任意收費。
居民遇到物業服務亂收費時,可保留賬單等相關證據,通過撥打市場監管投訴報告報告,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受理。
2、建議業主積極參與物業服務的管理。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有權根據業主大會的委託,根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公司重新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協商雙方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物業服務專案所在主管部門與同級住房建設部門協商。
物業服務實行第一指導價和市場調整價。
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費以第一指導價和市場調整價為準。
這兩類適用範圍不同: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費,在住宅小區實行首指價,對非住宅建築實行市場調整價; 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費、住宅小區、非住宅小區按市場調整價格為準。
收費政策:
對配備電梯、二次供水等設施裝置的物業,裝置的維護和執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企業對裝置進行收管。 物業服務企業要單獨入賬、專項、展期使用,並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住宅小區總部分停車服務費:
城市規劃主體區住宅小區公共部分(含商住混合小區住宅部分)停車設施已設立業主大會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原則上確定,協商不一致的,按《昆明市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分停車設施收費指導價格》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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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不合理的收費,有賬單,可以要求退還,不給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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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8年前物業收取的費用,業主可以和物業協商處理,畢竟8年前已經很遠了,現在很難收回,所以只能和物業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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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來的原因是什麼? 第二,訴訟時效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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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 物業費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運維費用(含電梯)。 因此,電梯費包含在物業費中。
因此,電梯費和物業費一般是合併收取的,為此,物業費和電梯費不合理,可以協商解決,協商後不能向工商部門求助或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適應成本來源和服務水平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國家服務和橋梁事務研究所的部門。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貨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招呼費、架設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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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合理。 眾所周知,電梯屬於公共設施裝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和相關非住宅業主共同配套的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等,可以看出電梯屬於物業的公共設施裝置, 這應該是無可爭議的。
在收取本費用時,應優先考慮業主的同意,如無協議或約定不明確,則按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該比例應考慮面積, 地板、朝向、購買時的價格和其他綜合因素,例如所有者的專有部分。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共計的原則,披露與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收費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者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已經完工但尚未交付給購房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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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支付物業費,就要支付電梯維修費,因為電梯出現故障,所以需要小區業主支付維修費用。 物業負責管理房屋的公用部分,指住宅樓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有的地基、內外承重牆、梁、板、柱、屋面等,此外還有樓內樓梯間、通道、特殊房間、外牆、屋頂防水、自行車存放庫等。
公共設施是指非市政道路、路燈、綠化、建築草圖、化糞池、非市政排水管道、地窖井、非營利性休閒廣場和住宅區業主和物業使用者共享的健身器材。 共用裝置是指住宅樓內業主和物業使用者共用的下水道管道、落水管、電梯、防雷裝置、電線、加壓幫浦房; 住宅入口處的防盜門以及非業主或物業使用者在住宅小區內安裝的電子監控系統、電控門、垃圾桶、垃圾桶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按照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裝置在物業保修期屆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