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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作為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推定死亡順序相同,則兩者之間不再有繼承權。 他們的共同財產在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可以單獨合法繼承。
您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的繼承人確認您對共同財產的權利。 詳情可以諮詢有經驗的律師,當然也要考慮訴訟費用。
此外,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是第二繼承人,在父母(兒子的第一繼承人)還活著時,他們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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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們不是夫妻,沒有共同財產可言,現在國家只承認登記結婚。 如果他們住在他們一起買的房子裡,他們會以父母雙方的一半的價格出售,或者如果房子歸父母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房子價格的一半)。 它們屬於共同所有者。
但前提是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例如地契上的名稱。 既然不是夫妻,就沒有所謂的共同財產,只有生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有證據證明房子是雙方購買的,那只是房子的糾紛。
但它的分布方式也如前所述。
二是丈夫生前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分配,只分配給男方家庭。 婦女生前的財產應由婦女的家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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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四條 一男一女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計算。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第六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張作為配偶繼承權的,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建議諮詢律師,可以先私下,這樣雙方都比較滿意,也比上法庭要好,畢竟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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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私人的,乙個人一半,因為沒有人能分辨出哪些東西是男人的,哪些是女人的。 最好是私人的,你可以留下很多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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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乙個半。 最好通過律師調解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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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嚴格按照我國性別平等、養老、育兒等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考慮缺乏工作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的利益,倡導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團結的精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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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除非對遺囑繼承有特別約定,否則遺產只屬於夫妻一方,不包括配偶。 除此之外,任何一方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另一案中,夫妻一方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但遺產在繼承人之間不分割,如果夫妻此時要求離婚,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尚未繼承的遺產, 並且必須等到繼承完成才能要求分割。
3、第三種情況也比較常見,即夫妻一方在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過程中放棄繼承。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配偶權益損害賠償請求。
4.【法律依據】。
5.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分割時,應將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割為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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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的規定,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配偶為第一級繼承人,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夫妻雙方財產,被繼承人的財產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信與肢首一階: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無一等繼承人繼承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分割時,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應當分割給配偶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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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 A 的兄弟 B 和 C 現在想要 A 的父母應該從 A 那裡繼承的財產嗎? 如果是,請聽下面的分析: >>>More
如果不需要公證,則公證不是強制性程式。 這是合法繼承,你的母親,爺爺,你是第一繼承人,如果他們放棄繼承,同意把房子給你,你可以轉讓所有權,去公證,但他的證明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