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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具體規定,但不得損害對方利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被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
2.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一)停止侵權; (二)清除障礙物; (3)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物; (v) 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或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10)正式道歉。
上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
3、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這一新興產業應運而生。 全國物業管理企業數量快速增加。 它的出現和發展,對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擴大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還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和改進制度來解決。
4、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物業管理條例》。
它於2007年8月26日頒布,並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 全書共7章7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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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新的財產法? 該國沒有財產法。 這種事情很簡單,樓上樓下談判,費用各一半,樓上真的不付錢,只能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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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業公司作為社群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有義務定期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公共裝置進行維修和保養,並應確保公共裝置的順利執行。 無論主水管堵塞的原因是什麼,物業管理公司都有義務對主水管進行定期檢查和疏通,因此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貨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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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建築分區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物業服務大廈均屬共有業主。 本條規定劃分了建築物專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一般範圍,業主共用範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a) 建築物的基本結構部分;
2)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附屬物;
3)建築物占用的地基的使用權;
4)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根據《財產法》劃分下水道管道。
您好,物權法下下水道的劃分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闕區建設用地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均歸業主共有。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除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的個人外,均屬於共有人。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建築物屬於共有人。
本條規定劃分了建築物專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一般範圍,業主共用範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模仿建築物的基本結構部分; 2)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附屬物;3)建築物占用的地基的使用權;4)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您好,這是業主的責任。
是我的責任,還是樓下老闆的責任。
您好,如果房子有問題,是業主的責任,如果是人為的,這是你的責任。
這不是人為的,這些條款有依據嗎?
你好,等等。 使用者 9429188027332021-04-18你破解了早期的森林,猜測房產會被修復,但費用由誰來承擔。 如果是破壞,誰壞誰就負責。
維修它由財產決定,但費用由使用它的人承擔。 如果是破壞,誰壞誰就負責。
您好,這是沒有根據的,根據合同它有保質期。
這個用途是我的下水道,意思是我用它我負責?
你好,沒有,一開始責任是業主的,你先看合同有沒有這一條,一般合同都是寫有保質期的。
房子已經交付了7年,樓下裝修發現了問題,誰來處理解決。
您好,這是裝修公司和業主之間的問題,與您無關。
有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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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公共下水道管道屬於公共設施,被堵塞,由物業負責疏浚。 如有損壞,由責任人負責維修,如無責任人,物業管理公司將進行維修,進行公共維修。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質保期屆滿後物業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不動產不動產權人將相鄰不動產用於使用水、排水、通道、鋪設管道等目的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害; 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協議失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得到支援。
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本鎮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裝置質保期屆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專項維修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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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財產單位應當維護其負責管理的社群內的水腔、管道等公共設施。 物業單位對輸水管道的維護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定期檢查和維護輸水管道設施,及時發現和排除損壞,保證其正常使用; 2、定期清洗水管,防止堵塞; 3、定期檢查和更換輸水管道的老化和損壞部件,確保其正常使用; 4、要防止輸水管路漏水,及時發現和處理輸水管路漏水問題; 5、定期對輸水管道內壁進行檢查和清潔,防止水汙染的發生; 6、定期檢查水管壓力,防止水壓過大; 7、定期檢查水管連線情況,防止漏水。
上述規定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管理法》第30條。 本條規定,物業單位應當維護其負責管理的玉縣區內電梯、消防設施、供暖設施、給排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
從以上規定來看,物業單位對輸水管道的維護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求物業單位定期對水管進行保養,以保證其正常使用。 此外,物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給社群居民造成損失的,物業單位應當承擔責任,並按照法定規定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