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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的,由公安機關。
沒有辦法對付對方。
如果法醫將受傷者的傷勢評估為輕微,則毆打該人的人犯有故意傷害罪。
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必須有確鑿的、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如果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對方不承認毆打的事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有害行為,證據不足,公安機關不能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因此,作為被害人,應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可能有利於偵查的證據或線索,同時也可以督促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收集相關證據,從而獲取犯罪證據,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量刑要以證據為主,以調查研究為重點,不能輕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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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地帶上錄音機,裝作可憐的樣子問他為什麼打你,她越可憐,越不防備,就越有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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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毆打後,可以無證據報警,構成輕傷以上的,構成犯罪,由公安局立案偵查,通過偵查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報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舉報。
不屬於本轄範圍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 必須採取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轉送主管機關。 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承擔公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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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證據種類繁多,如物證、書證、錄音錄影、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 民事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刑事案件,三類案件的舉證標準不同,對證據的要求也不同。
只要證據真實、合法、與待證明事實相關,就是民事案件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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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毆打後無證據的,可以報警,構成輕傷以上的,構成犯罪,公安局應立案偵查報案,通過偵查收集證據。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確定過去發生過的事實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來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 對現行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前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和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行輕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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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毆打、故意傷害,在無監控材料、證人證言、傷害鑑定等證據的情況下,被害人遭到毆打、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後確定案件性質,由符合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進行調查,通過偵查手段收集證據,獲取相關證據, 從而追究打手的法律責任。至少在沒有上述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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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對公安機關偵查完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會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舉報。 局。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區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屬於本國管轄範圍的非妨害、干擾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罪犯向團武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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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盡快澄清,但必須合理,有些可能是誤會,有些是故意的,這一點必須澄清。 但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有人比自己高,或者直屬上司故意把責任推給自己,這種情況比較複雜,要不要澄清,就看你自己的價值判斷了。
在取證過程中,要避免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如果權利義務不明確,就無法證明誰欠誰的錢。 如果權利和義務明確,即使沒有借據也能收回貸款,如果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即使有借據也可能無法收回貸款。 對方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無借條起訴,但需要一些間接證據協助,如證人、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或**錄音等,證據越充分,勝訴概率越大,拿回貸款的可能性也越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