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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做出了與工傷有關的判定,您可以申請殘疾評估。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傷殘鑑定應當在穩定後進行,沒有規定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21條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分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以及生活中部分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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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已向人民法院備案的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鑑定結果到達法院後因鑑定資格問題而得不到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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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
工傷事故發生時工傷結果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工傷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申請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已屆滿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工傷鑑定的,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以上的,不能申請一年前的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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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確定工傷,勞動能力等級的鑑定沒有時間限制,若未認定工傷,勞動權益保護的訴訟時效已過,建議法院起訴追究人身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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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和勞動局,沒問清楚,還能想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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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傷四年後還能認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對工傷鑑定結果四年後的重新鑑定已超過規定時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因此,四年後是否仍能確定工傷的問題是不可能的。
2. 我可以重新申請工傷鑑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能力鑑定結束後一年,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作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其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核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
(一)領取傷殘津貼、護理津貼的人員,在上一次考核一年後,當工傷情況發生變化時,可以提交工作能力審查和考核;處理機構也可以建議每兩年安排一次複核,以便根據殘疾的變化調整治療; (二)被評估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疑問或者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複評。 以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殘疾程度:重新評估後,除一次性補貼外,其他福利將相應調整。 相關知識: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統稱為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分為兩級:第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本市分割槽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作出結論。 必要時,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市級分割槽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必要時,工作能力評估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在我國,工傷的認定無非是兩種,一種是工傷,一種不是工傷,如果確定秦慕劍不屬於工傷,他一定對這個結果不滿意,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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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工傷認定書。 除法定時限中止外,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後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你好<>
我很高興為你回答:受傷已經四年了,我無法進行評估。 從法律角度分析干擾程度,稿件其餘部分如下:
四年後仍不能認定工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不接受四年後的工傷鑑定結果復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工傷認定書。
除法定時限中止外,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後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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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按照《職業防治法》的規定,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出售公司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疾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屬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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