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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因此,經常有諮詢師的詢問:夫妻分居兩年後,法院可以准予離婚嗎? 這應該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來自網路。
1.分離一定是由於情感不和。
夫妻分居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諧,雙方當事人約定分居。 例如,一對夫妻在兩個地方工作,由於相距遙遠,不具備共同生活的條件。 這種夫妻分居並非因情感不和而引起,即使分居時間長,也不符合離婚應准予的“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情形。
有些夫妻關係很好,不想離婚,但出於某種原因自願分居。 在本案中,在“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的條件下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不符合。
分居是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況,必須由夫妻關係出現問題、情感不和、情感破裂、相互厭惡引起。
2. 分離必須連續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必須經過兩年。
其次,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的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分居後同居的,應當從同居次日起重新計算。 不可能將幾次分離的時間相加。
3.夫妻分居的本質是他們沒有履行對夫妻性生活的義務。
對夫妻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分居。 有些夫妻因為家庭住房條件的限制而分居,而不是情感上的不和。 然而,這種分居並不排除丈夫和妻子之間的性行為。
他們可以使用多種方式來滿足夫妻的共同需求。 因此,夫妻分居的本質是合法的離婚,在於夫妻雙方在性生活中因情感不和而沒有履行對彼此的義務,並且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必須有證據證明。
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是可以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在實踐中,憑藉這一規定要達到離婚的目的並不容易。 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所以法院認為必須有證據支援。 證明夫妻分居容易,但要證明夫妻連續兩年沒有發生性關係就不容易了。
尤其是在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開的情況下,更是難以舉出這種個人私隱性強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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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自己傻,關係不和的夫妻可以申請離婚。
1.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雙方可以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就上述問題達成協議,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關係破裂,將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關係破裂: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1.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
在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只要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並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選擇離婚的,無需就上述事項達成離婚協議,但應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2. 如果我在婚前有債務,我可以離婚嗎?
如果您在婚前有債務,可以離婚。 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還包括離婚的自由。
1.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雙方可以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如果雙方不能就上述問題達成協議,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關係破裂,法院將決定離婚。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關係破裂: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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