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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別員工要求解除合同,他或她不能要求企業支付代付款項。 但經濟補償是可以的,一般是乙個月的工資,為期一年。
具體標準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您可以與雇主協商,但如果談判失敗,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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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提到的,如果兩家公司確實合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原合同將繼續履行,合併後的公司將繼續履行。
如果合併後客觀情況確實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位置、改變地點,公司仍需與您達成協議,您可以拒絕,因此公司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或根據您的工作年限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並支付遣散費, 主動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支付遣散費和代通知金(公司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
如果合併後客觀情況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公司提出改變位置和地點,而您拒絕,公司不會因此而終止合同,這是違法的,您需要按照兩倍的經濟補償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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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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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如您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獲得補償或補償。 如果您自行辭職,您將無法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月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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