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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旨在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肢武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包括:
(一)因農村土地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包、出租、交換、轉讓、股權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合同用地而產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糾紛;
5)因桔子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制土地及其補償而產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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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制度建設的意見》,可以參照下列程式進行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由村組或者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 調解由1 2名調解員進行。 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引導當事人平等談判,理解和讓步,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 調解員應當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起草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和解後要求起草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可以起草調解協議,並加蓋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當告知當事人,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訴訟或者其他方式解決; 調解員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內容、調查取證情況、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歸檔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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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村里調解,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現場調查,組織當事人赴宴、橋接和解,並編寫書面調解檔案;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審前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
土地權屬、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將由人民處理。 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需要調解的,除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外,應當先進行調解。
第142條.
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判決作出之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絕對分散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獨立決定以租賃、購買股份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或者遺失的,承包方應當向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申請續發或者補發。 經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審核後,應當報原發證機關辦理續發、補發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