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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簽訂合同是件好事,協議或意向書是不是那麼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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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角度範圍不同。 協議往往更多地涉及巨集觀觀點和一般原則。
2.內容要求不同。 協議的內容不如合同具體。
3、失效時間長短不同。 意向書的有效期通常較短。
4.意向書不像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聯絡:意向書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前身。 其他資訊:
意向書是兩方或多方在正式簽署條約或就某事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想法的意向書。
意向書是表達訂立協議意向並得到另一方同意的文書。 這種文書旨在表明一種意向,而不是正式協議。
該意向書為該協議的進一步正式簽署奠定了基礎,該協議主要用於經濟和技術合作領域。
協議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本協議是社會生活中合作的雙方或兩方以上為維護各自合法權益,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簽署的書面材料。
從廣義上講,協議是指社會團體或個人在處理各種社會關係和事務時常用的“合同”檔案,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告、聯合宣告、條款等。
狹義協議是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者個人經談判、共同協商,就某一問題訂立的具有經濟關係或其他關係的合同文書。 協議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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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約束力,但法律沒有規定意向書的有效性,通常意向書的內容包含使其不具約束力的條款。 如果意向書中含有“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正式合同具體確定”等條款,意向書中的這些條款通常表明當事人不希望受相關內容的約束。 因此,一般來說,意向書不具有與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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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簽合同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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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錄用了,現在有辦法代你招,你知道的,就是你不是他們的人,只是他們幫忙找的人,而且你最後的合同還是和那個籤的,比如公安部門組織的考試,你通過了,但你最後的人事關係可能是當地派出所, 而與你簽訂合同的人只是派出所。顧名思義,協議意味著談判和討論,所以你只有與公共機構討論的權利,雙方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你已經成為預備隊,別人只會在必要時使用你。
現在是你走完關係的時候了,如果上面有人,那麼你被隨機職位錄用,如果沒有人問清楚,你就能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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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說你是替補,就是人家有空缺,你就有機會,說白了,就是請你等,時間是無限的,建議你還是打電話**問,如果不馬上加入,你還是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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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找工作,就要籤僱傭協議,明明是替補? 詢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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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1、角度範圍不同。 協議往往更多地涉及巨集觀觀點和一般原則。
2.內容要求不同。 協議的內容不如合同具體。
3、失效時間長短不同。 意向書的有效期通常較短。
4.意向書不像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聯絡:意向書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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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原則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內容具體明確,並規定了違約責任,符合合同內容,則認定為有效,具體問題需要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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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意向書的內容只是合同當事人對某一事項的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而不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的簽訂將導致產生法律效力,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署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束力。 但是,有些意向書具有締約雙方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因此對締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實際上它們已經是合同,只是名稱不同。 因此,不能片面認為意向書具有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關鍵是看其內容是否具有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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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叫意向書還是協議,都只是要約的術語,是合同的一種形式。 但是,合同在簽訂時,必須來自要約各方的真實意願,而且也必須合法、公正、自願,根據你說的情況,內容是否有效我就不說了,但從程式上看,這份意向書沒有法律效力, 因為你的親戚在村里承包了一小塊山,是集體所有的,分包合同必須得到村里的批准,私人分包合同無效。如果沒有實際履行,您可以簡單地向對方明確表示您將終止它。
已經履行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撤銷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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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不是合同,是嗎? 只是意味著和你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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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在法律理論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要約邀請”是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向。 英美法律制度的起源 因此,一般來說,意向書本身不是合同。 但是,意向書中明確規定了交易的費用和其他條款,這些條款被視為合同的一部分。
在訴訟中,更傾向於你的意向書是否具有合同性質,因為它已經簽署並已經履行,因此訴訟法院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合同性質。 建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訴訟將重新提起訴訟,最高賠償額為。 而且,國內合同法第14條的解釋操作性不強,所以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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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如果在意向書中,對標的物、價格、付款期限等條款所涉及的條款特別明確,那麼雖然標題是意向書,但其實際性質應確定為合同,合同一旦簽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應履行義務。
結合你說的,要想終止意向書,就要看意向書裡是否有違約條款,或者對方在簽署意向書後是否做了與接受山體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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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延長勞動合同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本表是用人單位為了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而製作的問卷調查問卷,是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因此,即使表格上的“部門意見”欄寫著續簽一年,也只代表用人單位的意見,對您沒有約束力。
您仍然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您提出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因此,除非您不同意在合同期滿時續簽合同,否則如果您在合同期滿後離開公司,雇主應向您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發半個月工資。 4、按照你說的,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即使您離職,您的雇主也應該根據您的工作年限對您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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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從邏輯上講,你確實應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但法律規定,如果你連續工作了10年,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企業就應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你現在可以說你已經放棄了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權利。 當然,合同到期後,您可以獲得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除非您能證明公司在與您簽訂意向協議和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或者沒有告知您有權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侵犯了員工的知情權,導致您錯誤地選擇簽訂一年功能性合同,並要求重新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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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協議和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是不一樣的。
1. 協議與合同之間沒有實質性區別。 從理論上講,協議的延期比合同大。 這是因為《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它不包括與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相關的協議。 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自然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例如,關於勞動法的協議。 實踐中,“協議”和“合同”的概念在民事活動中並無實質性區別。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稱其為協議,也可以稱其為合同。 但是,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效力上沒有區別。
2.意向書是國家、單位、企業、經濟實體和個人在正式簽訂條約或者達成協議之前,一方向另一方表達基本態度或者提出初步構想,就某一事項提出的協商申請檔案。
意向書的主要功能是傳達“意圖”,引起對方注意或提供參考,既能約束雙方的行為,又能保證雙方的利益; 意向書可以體現業務與工作的關係,能夠保證業務朝著健康有利的方向發展; 意向書為正式協議或合同奠定了基礎。
意向書是談判過程中各方基本觀點的記錄,一旦達成正式協議,意向任務就完成了。 意向書不像協議或合同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資訊:意向書與合同不是一回事。
首先要肯定意向書是合同或協議簽訂前的依據和前奏,在概念上被稱為前導,說明意向書表達了合同和協議正式簽訂前的初步想法,與合同不是一回事。
這是經濟合作中商務談判的常用工具。 根據意向書的概念和內容,它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約定不同,它只是乙份有保留的書面檔案,有待談判和程式確定。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意向書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在簽字、蓋章前接受的,即成立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意向書已經具有合同的主要條款,如買賣雙方已約定銷售、銷售標的、交貨時間、交貨方式、違約等,且當事人未明確排除其約束力, 而一方已經開始履行意向書中包含的部分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已經接受,雖然目前尚未訂立合同,但意向書一般應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視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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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內容合法,三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區別只是標題。 比如買二手房,你去房地產公司籤乙份意向書,然後房地產公司把你介紹給買家,你後來直接和跨國房地產公司聯絡對方(節省房地產中介費),然後,根據意向書, 您仍然需要支付中介費;該協議一般是當事人在發生經濟糾紛和其他糾紛時私下或在公證處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毋庸置疑,合同一般都有時間限制,例如普通僱傭合同。
事實上,這三者都是一樣的,但合同是最正式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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