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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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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司有義務為失去的工作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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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您可以向雇主索要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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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勞動者因工事故受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按照工傷規定診療清單執行。 由工傷賠償保險支付**。
工傷**住院期間,按單位出差餐補助標準的70%支付住院餐補助。
如果受傷雇員在停薪期間不能照顧自己,雇主應負責照顧他/她。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本人的薪金是指工傷雇員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薪; 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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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議就這種違規行為向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三)在規劃區外就醫的住宿費;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粗費,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貸款的,社會保險經紀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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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拖欠工資的補償額為應付金額的50%至10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逾期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向雇員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依法不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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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拖欠工資,雇員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經勞動局責令後仍未逾期支付的,勞動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應付工資50%但不超過100%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乙個月,則不能由單位提出申請,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 只要職工同意申請工傷保險,並由委託單位辦理,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但是,認定前發生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More
1、工傷報告程式:本程式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工傷保險時才適用。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More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經工作能力考核後被評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崗位,按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薪的75%-90%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當時領取的工傷津貼的,差額由工傷保險**補足。 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工傷津貼增加的,差額也由工傷保險**補足。 >>>More
工傷賠償中沒有營養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