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享有的主要財產權和婚姻家庭權利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8-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作為合法公民,女性雇員有權:

    1. 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對保護婦女權益有明確規定?

    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和第49條原則上都規定了婦女的權益。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止工作範圍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門法律法規也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的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都保護了婦女的權益。

    2、我國憲法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婦女地位是國家進步和文明的直接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使婦女成為主人,國家始終關心婦女的權益,重視通過立法保護婦女權益。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障婦女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選拔女幹部。

    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應受國家保護。 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實行計畫生育。

    父母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和贍養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作為員工,有婚假、產假等,家庭中夫妻財產平分,不存在家庭暴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歸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知悉夫妻對外欠下的債務,應當償還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根據《民法典》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婦女在家庭共同財產關係中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家庭共同財產的範圍。家庭男女成員從共同工作中獲得的合法收入; 男女家庭成員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商戶個人的部分生產資料及其生產經營收入; 男女家庭成員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的規定,將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承包商戶的部分生產資料和生產經營收入;

    2)婦女在家庭共同財產中的權利和利益。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地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不得受到任何人的阻礙; 有權要求解除家庭共同財產關係,在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的基礎上分割家庭財產; 當家庭共同財產受到侵犯時,他們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犯,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並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賠償損失。

    (3) 婦女在家庭共同財產中享有法律和合法權利的時期。從加入共同家庭財產關係到共同家庭財產關係結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1.平等就業權利。 除不適合女性的工作和職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性就業,不得提高雇用女性的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的職業。 3.勞動報酬的領取權。 婦女同時有權獲得工作報酬。

    4.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除法定工作時間外,婦女還有權享受法定休息和法定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職業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婦女有權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婦女在退休、疾病、受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有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並有權享受國家水手和雇主提供的各種福利。 8.提出解決勞動爭議請求的權利。

    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第二條修改為:“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

    國家將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對婦女歧視。 “國家保護排清市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婦女有權使用、處置共同家庭財產並從中受益。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以及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智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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