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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懷孕、分娩或者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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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職工的社會地位、社會地位和生理特點的特殊性,法律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對第三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女職工給予了強制性保護。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
但是,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外,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在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第三期間對女職工的最大保護。 第三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女職工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如果按照這個補償標準,對於弱勢群體——“第三任”女職工來說,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獨立承擔生育責任,實在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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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女職工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終止後全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處於“第三期”的女職工因客觀原因或人為因素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嬰兒流產、意外死亡,而女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第三期”期間仍正常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那就更不公平了。 因此,將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所有義務都推給用人單位,讓用人單位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會讓人不堪重負。 當雇主負擔不起時,他們會想到抵制實現員工的權利。
特別是一些企業的目的,就是賺錢,追求利潤最大化,沒有利潤可賺,要麼破產,要麼千方百計違法,受苦的還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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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孕、產、哺乳期間的權益是:
1.懷孕女員工不得隨意解雇
很多用人單位可能覺得,女員工在懷孕期間無法正常工作會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需要支付她的工資,這是一筆虧損的交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降低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不得對懷孕的女職工任意減薪
法律禁止女性員工隨意懷孕,一些公司可能會變相向女性員工轉移或減少工資,以降低成本或勸阻員工退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況,降低女職工工資、解雇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就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但是,要求終止勞動(僱傭)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女性員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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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解雇“第三任”女職工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依法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或受傷的;
3)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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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哺乳期女雇員規定了以下保護措施:雇主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夜班; 母乳喂哺時間應安排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 並根據員工的需求,妥善解決女員工在生理純液、光亮殯葬、衛生、母乳餵養等方面的困難。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於哺乳未滿一歲嬰兒的女雇員,雇主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發出通知,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母乳餵養時間一小時; 女職工多生多胎的,每增加乙個母乳餵養的嬰兒,母乳餵養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10條.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身體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雇主不得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包含在工作時間內。 >>>More
通常懷孕進入36周,隨時都有分娩的可能,所以建議孕婦在懷孕末期將住院所需的用品和檔案放在同乙個袋子裡,這樣她就可以帶著它,在她有情況時隨時離開, 以免當時因恐慌而洩露。一般來說,入院所需的檔案包括:健康保險證、孕婦健康手冊,以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出生證。 >>>More
例如,如果孕婦患有高血壓,或胎盤疾病、臍帶扭轉,或感冒、肺炎等,這些情況都會導致胎兒缺氧。 也有孕婦做一些不恰當的運動來壓縮胎兒,這也會導致胎兒缺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