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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你與他發生衝突而故意將你摔倒,即因打架造成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
例如,如果張三與同事李四在工作中打架,如果張三和李四都犯了故意傷害罪,或者都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則不應認定為工傷,因為他們兩人打架打架的行為都是故意行為, 因此,它們不被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張三不服從管理,故意造成事件造成事故傷害李四,那麼在張三受到行政處罰的同時,李四作為無過錯的一方,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因為這次鬥毆的發生不是李四的主觀故意造成的,所以李四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
如果他在回班的路上騎車或開車,不小心把你撞倒在地,那就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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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但造成傷害的因素不足以構成工傷事故,因此不屬於工傷事故。 但是,可以向侵權人申請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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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定工傷包括:(1)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被視為工傷的情況包括: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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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又稱工傷、工傷。 員工在生產或工作中受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因工傷而發生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中受傷,並且正在從事與工傷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遭受;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麻雀來源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在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
在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遭受損害的;
曾服兵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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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工傷?
一、工傷認定標準如下: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非本人員主要責任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 工傷有哪些型別?
1.按損傷程度分類。 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 也可分為中度損傷、非危及生命的重傷、危及生命的重傷、危重、活體和未知;
2.根據致病因素分類。 纖維性機械損傷,如尖銳物體造成的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空墜落造成的骨折; 燒傷、燒傷、凍傷、尺骨電擊損傷、電離輻射損傷等身體傷害; 強酸、強鹼、磷、氫氟酸等化學損傷引起的燒傷;
3.根據受傷部位分類。 可分為頭部損傷、面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和肢體損傷;
4.根據黏膜表面是否有傷口或黏膜,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根據受傷組織器官的數量,可分為單次損傷和多發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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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受傷;下班前後,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並遭受事故傷害; 或在工作時間內,在公司履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晨會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晶租車的事故,造成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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