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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說礦工在5月份扣了工資,那應該沒問題,因為這筆錢本來就是對礦工的懲罰,而且總是要對責任人負責,而且總是要你交的,就算是仲裁,勞動部門也會支援。
關鍵是處罰太多了,像這樣的處罰一般是不合法的,除非得到勞動部門的批准並公布。 應該說,這是違反規定本身,而不是違反對你 5 月或 6 月工資的處罰。
同樣,你 5 月份的大部分工資都可以退還,但名義上是。 合理範圍內被罰款的錢,哪怕是5月份的工資,都沒什麼好說的,改名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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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去申請勞動仲裁,你一定會贏。
一般公司連續曠工三天就被解雇了,不可能扣除這麼多天。 此外,即使進行了合理的扣除,也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你要拿起法律來保護自己,這是典型的勞動爭議,去現在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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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連續15天沒有曠工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一天扣除10%工資的工廠規定沒有法律依據! 請妥善保管品牌、工作證等有效證據,為這些動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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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找乙個仲裁機構、乙個勞動局,以及一些正式的組織來保護工人的權益。 如果它不起作用,請上訴解決它,不要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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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無故扣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以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說明不是扣減工資,而是因雙方約定的考勤和獎金而減薪,上述機構將不予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認為公司確實扣除了費用,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不用想太多,勞動者需要提交勞動仲裁的材料也很簡單。
1. 勞動法
第50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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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扣留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要求退稅的,除非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扣除用人單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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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公司不能全額扣除員工的工資,如果員工的工資全額扣除,那麼公司就違規了。 公司不僅不能扣除員工的所有工資,而且每月扣除的工資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扣除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期的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公司違規扣減工資,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解決辦法處理,具體如下: 1、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勞動爭議問題。 2、可以自願選擇調解,主要是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也可以去法院申請調解。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仍然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如果勞動仲裁後無法解決工資被扣的問題,那麼最好收集相關證據,現在就積極去法院起訴。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人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然後再到法院提起訴訟。
看看你是不是獨生子女,如果是這樣,那你就只能默默地聽著,不接電話,不表達自己的意見,因為是中國父母對控制孩子的慾望很強,他們認為你是他生的,你應該聽他的,跟著他走,但這並不意味著你讓他們操縱, 但是如果你跟他們頂嘴,大家會認為你不孝順,你要是頂嘴,他們就會讓他們生病,或者你自己受苦。如果有別的兄弟姐妹,可以遠離他們,可以對他們採取冷漠的態度,時間長了,他們就會覺得,漸漸妥協,不要吵架,因為沒用,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激化衝突。
我沒有任何經驗,但我認為你的方法有問題,尤其是在與人溝通時。 雖然他們不喜歡在學校,但他們可以慢慢適應,認識更多的人,學到很多單獨輔導學不到的社交技能,這對他們以後也會有所幫助。 同時,我認為凡事依賴孩子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