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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免費的。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組織設立的律師依法組織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當事人、特殊案件當事人,特別是農村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盲人、聾啞人,或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身行為能力,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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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免費為委託人或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因下列需要**的事項而無專人留任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申請社會保險福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福利;
(三)要求支付喪親撫卹金或救濟金;
4) 要求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五)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維護因正義和勇氣行為而產生的公民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自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委託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未因經濟困難委託訴訟當事人;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指定的**人未因經濟困難委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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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功能如下:
(一)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國家行為,由**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
2、法律援助是合法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受助人為經濟困難者、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
(四)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5. 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殲滅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開展根據本條例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指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處停執業乙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受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返還違法所得,也可以處所得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依照律師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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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不收取任何費用。 公民依法申請國家補償、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喪撫卹金、救濟金,因經濟困難而沒有聘用人員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獲得法律諮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受財物;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四)挪用、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返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的財物; 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 挪用、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件如下: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當事方因經濟困難而未聘請訴訟律師時必須滿足的條件。 因此,經濟狀況是申請法律援助時判斷的重要因素,法律援助是指由**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情況的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因此,當事人在申請法律援助時,還應提供相關的財產狀況證明。 >>>More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了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且無專人委託的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