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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音的內容是:
1、土地利用狀況調查;
2、不動產權屬調查;
3、基本農田調查;
4、專項調查;
5、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
第三次國土調查,即第三次國土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情和國力調查,是上百年實現兩大戰略目標的基本決策依據,也直接影響到下一步土地管理等一系列自然資源管理決策的調整和出台。 而資料的真實性是評價三項調整工作的唯一標準。
土地利用狀況調查:
1.城鎮外。 實地調查鎮外每塊土地的使用型別、範圍、面積、分布情況等。 同時,要對耕地進行詳細調查,了解蓄洪滯留區耕地、內陸灘塗耕地和林區耕地的位置、範圍、面積和分布情況。
2. 包括城鎮。 結合城市地籍調查結果,調查城鎮內土地利用現狀,了解全國城鎮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礦儲藏用地、閒置用地等各類土地的利用和分布情況。
房地產產權搜尋:
1、利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登記、土地徵用等結果,找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人、邊界、區域等資訊,建立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資料庫;
2、根據房地產產權調查的相關技術規範,充分利用現有房地產產權結果,組織開展基於地塊、海域的土地、林地、草地、海域等房地產產權的產權調查,為房地產登記提供依據和依據。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按照基本農田劃界、永久基本農田劃界、高標準基礎農田建設材料,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劃定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基本農田的邊界。
明確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基本農田範圍內土地的使用型別、分布和面積,建立基本農田專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理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組織編制土地總體利用規劃。
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規劃期應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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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 加強土地利用標準和節約用地和集約化用地評價,大力推廣節地模式。 “三調整”的結果是國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規劃和重要政策措施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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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是一調、二調、三調,意思是第一次是87年,叫第一調,第二次是09年,叫二調,現在的就是第三調。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於2007年7月1日全面啟動,並於2009年完成。 調查的主要任務包括農村土地調查,以了解每塊土地的土地型別、位置、範圍、面積分布和所有權; 對城市土地進行調查,以掌握每塊土地的位置、範圍、邊界、數量和用途。
基本農田調查,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塊),並登記證書; 建立土地利用資料庫和地籍資訊系統,實現勘測資訊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資訊統計、監測和快速更新機制。
技術路線。 農村土地調查圍繞第二次土地調查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按照土地調查技術規定,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調查結果,採用無爭議的所有權資料,利用航空航天遙感、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和資料庫、網路通訊技術。
採用內外部產業相結合的勘察方法,形成集資訊獲取、處理、儲存、傳輸、分析、應用服務於一體的土地勘測技術流程,獲取全國每塊土地的種類、面積、權屬和分布資訊,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土地勘察資料庫。
城市土地測量,嚴格按照國家城市土地測量的有關標準,開展地籍權屬測量和地籍測繪工作,現場確定權屬邊界,實地測量邊界和坐標,計算機自動測量土地面積,並根據測量資訊,建立城市地籍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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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三次土地調查的意義是: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
第三次國土調查:10月16日,《關於開展第三次國土調查的通知》下發,決定從2017年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 調查的主題是日本的陸地領土。
調查結果將於2020年公布,目標是生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全國土地利用狀況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占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用或者徵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不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分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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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 目的是全面調查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
主要任務: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包括城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2、不動產權屬調查;
3、基本農田調查;
4、專項調查;
5、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
技術路線圖和方法(新功能):
1、土地型別一致性的初步判斷:第三次土地調查應完全按照第二次土地調查和年度變化調查的結果進行。
2.鎮內閒置土地開採。
3.採用新技術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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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一級類別3個。 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用地。 三類的定義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
2.有15個二級類別。 在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8個一級類別中,耕地、果園、林地、牧場和新設立的“其他農田”等5種土地型別共同構成農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農民集體已由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制的,由本村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團體經營管理; 已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制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應當依照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家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戶承包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耕地合同期限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合同期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依法擁有的農業用地,可以由從事農作物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
發證方和締約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目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