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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入的餘額:
(一)購買、建造、改造、改造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置、建設自住住房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租房自住,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 已退休或已退休;
5.離國定居者;
6. 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在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解除與本單位的勞動關係;
9、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導讀:《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應當由其所屬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憑提款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退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如果提款獲得批准,則由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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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自有住房的檢修和改造; 自建自建、自有住房;
(二)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
2.賬戶關閉提款:
1)退休或退休;
2)那些已經離開該國定居的人;
3)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並與雇主終止(兩個條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4)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時間)要求。
1.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房屋,每年可提取一次;
2.如果採用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3.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應當每月扣發。
誰有資格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配偶或繼承人)以及提交檔案的要求。
(i) 取消住房消費。
1.一次性付款的員工應提供購買合同或協議、購買發票或提款收據。
2.如果您購買自住房屋並採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您應該提供貸款合同和首付發票以供提款。
3.自住住房建設,需提供鄉級以上規劃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宅基地核准或者其他建築審批材料,以及購置材料發票。
4.自住房屋大修的,住戶應當提供業主提交的修修申請書、房管部門出具的修修證明、提款維修費發票; 居住在該樓內的,應提供物業管理部門的維修證明和分配給住戶的發票以供取款; 居住在農村的,應提供鄉鎮以上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裝修大修、裝修證明和產權證明和退房材料購置發票。
5.支付超過員工工資收入5%超過員工分攤租金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租賃合同(指房管部門核准的有效合同)和上一年度租金支付發票。
2)取消賬戶提款。
2.在國外定居的人:護照和簽證、戶籍登出證明和在國外居住證明;
3.勞動者喪失工作能力,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提供的勞動能力喪失評估書和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4.如果員工在員工去世前已經申請了個人儲蓄卡提取住房公積金,法定繼承人可以提供已故員工發行的個人儲蓄卡,並簽署《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直接將提取資金轉入賬戶。
這是最新的政策,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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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主要是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根據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在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 1
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或退休; 3.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4.
那些離開該國定居的人; 5.償還住房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6.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入的餘額:
(一)購買、建造、改造、改造自住住房;
2)退休或退休;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4)離國定居者;
(五)住房貸款本息償還;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 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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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在銀行辦理提取手續前,應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時應攜帶身份證影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納稅證明、 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材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一)購置、建造、改建舊房、自住自住房屋; 2)退休或退休;(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4)離國定居者;(五)住房貸款本息償還;(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 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服務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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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取消了對租金支出佔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無需提供納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出台新規,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條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發布通知:
職工連續3個月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且其及其配偶在繳納和租房的城市沒有自己的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自住住房的購置、建造、改造、大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每月繳款額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供款額為上年度職工平均月薪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供款比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提取勞動者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入的餘額:
(一)購買、建造、改造、改造自住住房;
2)退休或退休;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4)離國定居者;
(五)住房貸款本息償還;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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