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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1、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的權利; 3、辯護律師長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視; (四)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持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視。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查閱、複製或者複製案件檔案材料,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
第三十五條 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委託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收集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據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辦法律事務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當事人、辯護人的,其辯論、辯護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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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橋梁開挖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二)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的權利;
(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視;
(四)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偵察和偵察的區別如下:
1.偵察是一種軍事行為,是為獲取與軍事鬥爭有關的敵人情報而採取的行動。 其主要手段包括觀察、竊聽、間諜、搜查、暗殺、攔截、俘虜戰俘、間諜偵察、戰鬥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攔截和測向、調查和詢問以及收集檔案和材料。
2.偵查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法定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收集犯罪證據、逮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確認犯罪而開展的專項偵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性措施。 其主要方法包括審訊、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身份識別和通緝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首次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 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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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二)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的權利;
(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視;
(四)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隱蔽方式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 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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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辯護協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二)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視。
(四)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個人、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39條.
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面和溝通。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批准,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40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複製、複製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複製、複製上述材料。
第41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據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行輕微,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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