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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學生在學校受傷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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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孩子上一年級,未滿 10 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承擔未履行管理義務的過錯責任。
此外,如果您希望通過訴訟解決此事,您可以起訴學校和侵權方的父母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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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明顯在推卸責任,孩子在校園裡,孩子的監護權暫時移交給學校,比如孩子發生了安全事故,學校是第一責任人,很難逃脫責任,你和學校領導溝通,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好在現在學生都在校, 學校為每個孩子都辦理了學生校園意外保險(這個不知道你是不是那個,我們是),如果學校拒絕承擔責任,可以去法院起訴,這是最後一步,最好協商乙個滿意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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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是孩子的監護人,學生的安全應該是學校的責任,但話又說回來,學校裡的學生太多了,老師看不到,所以一般是家長和另一位家長負責,還有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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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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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侵權人承擔第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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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受傷的小學生有意外保險,保險公司會按一定的費率報銷醫療費用。 學校有教育責任,沒有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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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該承擔一些責任,畢竟學生在學校受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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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肯定會負責。 與當天的責任相對應的是,學校是管理學生的能力。 力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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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送孩子上學學習知識,偶爾會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如課間休息時打掉門牙、摔斷胳膊,或者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致其傷,或第三者持刀到學校傷害他們。 家長想知道如果他們的孩子在校園裡受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我們將向您介紹。
1. 學校的人身傷害事故有哪些型別?
1.如果學生因運動、玩遊戲或其他原因受傷,受害人是學生,加害人也是學生。
2. 如果學生因教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學生的體罰而遭受人身傷害,則受害者是學生,肇事者是負責教育、管理和其他職責的教師或教職員工。
3. 學生被教育機構人員以外的第三方傷害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害者是學生,肇事者是第三者。
4.如果事故導致學生人身傷害,那麼受害者就是學生,肇事者不是老師和學生,而是事故。
2. 學校是否應該對孩子在校園內的傷害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的規定,教育機構在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造成的人身傷害,應承擔責任。 幼兒園、學校和教育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取決於它們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責任。
1.如果未滿8歲的學生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受傷,教育機構需要證明他或她沒有過錯。 教育機構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一名18歲的學生被學校工作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受傷的學生及其父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履行其教育和行政職責。
未滿一歲的學生受到第三方侵犯時,學校應根據受害學生的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 未滿8周歲的學生被第三方侵權的,學校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責任的,則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年齡在8歲至18歲之間的學生受到第三方傷害,舉證責任必須由受害者承擔。
4、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也是學生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侵權責任。 如果發生此類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職責也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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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學生在校園內受傷,學校的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一般來說,小學生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有一定行為能力的人,其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限,學校的監督責任比較大。
具體來說,學校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責任的人才不承擔責任。
2)如學生無過錯,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主要是為了中學生受傷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例如,學校管理不善導致混亂,教師缺席,未能及時阻止學生打架造成嚴重後果。 例如,學校的設施和裝置有缺陷,導致學生受到身體傷害。
鑑於上述情形,如因學校管理疏忽導致學生意外受傷,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如果學生可能對校園傷害有過錯,學校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學校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其教育和行政職責,則此類學校傷害,包括學生在對抗性或更劇烈的運動中受傷,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民事賠償部分除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可以遵循“刑事依民事”的相關原則,由違法者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學校能否免除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是否能夠證明其已盡到全部注意義務,如果學校有過錯,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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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學校受傷,一般來說,學校至少要對管理不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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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育機構應承擔部分責任,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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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被同學故意傷害的學生,誰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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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取決於學校是否有過錯或未能履行其管理責任,後果根據過錯程度與其過錯相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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