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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農業生產可分為三個階段,即1949-1978年、1979-2003年和2004年至今。
從1949年到1978年,農產品“以糧食為關鍵環節”和“統一購銷”的思想強調農業生產的綜合平衡,是一種超越單純糧食生產的“大農業”。 但在實際工作中,“以糧食為重點,全面發展”在許多地方已成為“以糧食為重點,其餘一掃而空”,極大地影響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從1979年到2003年,“積極發展多元化經營”和農產品供應的初步市場化,在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優良品種方面,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深入發展。 他還指出,新階段的中心任務是進行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需要調整和優化種植結構,發展畜牧業和農產品加工業。
2004年至今:農產品供給多樣化、市場化,2004年2月8日,《中共*****關於推進農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見》發布,重點解決農民如何提高收入問題,此後連續14年印發指導“三鄉”工作的第乙份“一號檔案”, 為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物質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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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家庭承包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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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係的四次改革調整細節如下:
第一:土地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土地改革繼續進行,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被沒收,歸農民所有。 為了廢除封建剝削制度,解放農村生產力,把廣大貧苦僱傭農民從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壓迫中解放出來,就必須進行土地改革。 人民解放戰爭時期,黨制定了《中國土地法綱要》,在東北、華北等老解放區進行了土地改革。
當時,該國人口超過1億的地區進行了土地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6月,人民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頒布,從當年冬天開始在廣大新解放地區實行土地改革,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給無地無地農民, 廢除了地主階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了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次:
農業合作社。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農業合作是通過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將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個體經濟轉變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經濟的過程。 這種社會變革過程也被稱為農業集體化。
第三次:人民的公社化。
在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股“共產主義”之風吹遍了全國。 在許多方面,民族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
公社任意轉移其成員和生產團隊的勞動、資本、土地和財產,廢除農民的自留土地,沒收農民。 按勞分配的原則遭到破壞,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1960年冬天,他開始糾正農村工作中的“左”錯誤,逐步解決了當時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以來公認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四:家庭責任制。
理由:我們正確地總結了合作化和人民共同化的經驗教訓,做出了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核心內容: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實行戶戶分戶管理,自負盈虧。
結果: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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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後農業生產關係。
四大改革中的第一項是土地改革,將地主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土地所有制。 二是三大轉變,農民土地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轉變。 三是人民公社化運動,奉行“一大兩公”,即規模大、公有制程度高,進一步提高了土地公有制程度。
第四次實行家庭責任制。
在不改變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承包給農民。
農業生產關係是農民在農村農業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 農業經濟學是指農業中的經濟關係。
以及一般的經濟活動。 它包括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方面的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 它的發展有它自己的規律,在生產關係改革和生產力組織方面存在著一系列特殊的經濟問題。
例如,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如何使農業生產關係更適合生產力條件,如何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係,與工業的關係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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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最重要原因是分散落後的個體經濟難以滿足國家工業化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社會生產力落後,分散落後的個體經濟難以適應國家工業化程序的需要。 為了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力,逐步克服農業與工業發展不相容的矛盾,中國共產黨積極引導農民組織起來,走集體化道路,對農業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
利用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知識來解釋中國農業社會轉型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國家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個體經濟分散落後,難以滿足國家工業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社會生產力落後,零散落後的個人難以適應國家工業化建設的需要。 為了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力,逐步克服農業與工業發展不相容的矛盾,中國共產黨積極引導農民組織起來,走集體化道路,對農業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
進一步解放農業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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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題考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係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係的改革和調整經歷了四個步驟,即1950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1953年至1956年的農業合作社、1958年的人民公社和1978年改革開放後的家庭生產家庭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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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
背景:全國廣大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廣大農民急需土地; 新生的政權需要得到鞏固; 恢復農業生產的必要性。
內容: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特點:維護富農經濟,富農政策的政治中立。
意義:廢除我國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廣大農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上交出來,鞏固了國家政權; 解放了農村生產力; 它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的工業化開闢了道路。
2.第二次,從1953年到1956年,進行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背景:小農經濟是生產力發展的制約因素; 社會主義工業化開始了,分散的小農經濟無法滿足工業化的需要。
內容: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轉為公有制; 此外,實行集體管理,廢除個體經濟。
影響:由此,農村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農民走上了社會主義道路。 但是,在社會主義改造後期,由於對農業改造的要求過於倉促,工作過於粗獷,留下了一些問題,長期抑制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3.第三次,1958年至1978年的人民公社化之路。
背景:左傾錯誤對經濟的延伸: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的錯誤指導; 一些領導人錯誤地認為,片面地追求社會主義建設的高速,同時又認為農業合作社規模越大,公有制程度越高,就越有利於促進生產的發展。
內容:提高公有制程度,擴大規模。
結果:是黨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反映了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迅速建設的渴望; 但是,它嚴重違背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給社會主義建設帶來了嚴重的困難。
4.自1978年以來第四次家庭承包責任制。
背景:人民公社化道路嚴重阻礙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黨及時總結了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教訓教訓,作出了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決策。
內容:廢除人民公社制度; 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實行戶主分離管理,自負盈虧; 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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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它經歷了四個步驟:土地改革、農業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家庭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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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土地改革;
二是三大轉變;
三是人民的公社化運動;
第四次魯貧爐,實行戶戶承包制,在不改變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承包給農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以家庭承包管理為基礎、集中分權相結合的農村兩級管理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之路。
在農村,國家堅持和完善以勞務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