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5年後,合同期滿不續簽,不予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2-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合同期滿;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前提是你的公司不提高工資,你會得到補償! 如果嚴格執行勞動法,那就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期滿,單位不同意續約的,需要賠償; 如果雇員不同意續簽簽證,雇主不需要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取決於您的僱傭合同的具體條款。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存在,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解除或者終止,遣散費期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開始日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終止日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後,則遣散期應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例如,如果您的合同終止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則補償期為9個月,即超過六個月且少於一年, 它將根據乙個計算,即您將獲得乙個月的遣散費。

    同時,用人單位應在用工期間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繳納費用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解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工作滿5年的,可以領取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滿5年、合同期滿後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拒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勞動者每工作1年,按2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資2個月;

    2、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除非增加用人單位規定的新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否則不予遣散。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不足半年,瞧瞎要求經濟補償,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在兩種情況下進行評分:

    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要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簽簽證,則視具體情況而定,細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底不續簽兩年合同是否有任何補償。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約,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集團粗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每工作一整年,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6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半個月工資不到半年就發了。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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