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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動者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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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資質無問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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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築承包商,如果工人發生安全事故,雇主是否對事故負責?
因此,責任分工。
我是建築承包商,如果工人發生安全事故,雇主有責任讓承包商只向您傳送專案,而不是向您傳送事故。
作為承包商,安全生產的責任在於您。 無論目的如何,都不可能轉嫁責任和損失。
清算勞工 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事故 清算人是否負全部責任?
勞務承包合同。 承包人必須承擔工人人身意外的安全 工傷事故與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無關 事故發生時,甲乙雙方均有責任 甲方將工程承包給缺乏規定資質的乙方,甲方承擔50%的責任 甲方將專案承包給具有規定資質的乙方, 甲方承擔約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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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承接了乙個專案,我們把人工成本承包給乙個承包商,承包商打電話給工人,工人應該為施工現場的安全事故買單。
貴公司與事故中涉及的員工沒有任何直接的僱傭關係。 貴公司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務分包中的人員由分包商承擔 總承包人是否負責 1.如果房東覺得分包合同不合適,他根本就不能簽字。
2、房東表示,當時的**只包括人工和材料成本,是房東自己的事。
** 是房東製作的,與他人無關。
3.如果房東簽訂合同,房東將對房東雇用的工人在發生工傷或死亡時負責。
即使分包合同中沒有工傷等條款,如果房東雇用的工人發生事故,當然是房東要負責,與建築工程公司無關,建築安裝公司當然不負責。
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房東雇用工人,工人為房東工作,房東是雇傭工人的“雇主”,而不是建築和安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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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傷和承包人違規分包應當負責,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受承包人影響的工人是時有不時發生的事情,一旦工人受傷,以下三類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工人受傷的,承包人等實際施工方必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建築專案中,工人受僱於承包商,但實際上他是工人的雇主,因此當工人受傷時,承包商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2、工人受傷的,可以找施工方下屬公司或非法分包的承包商索要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實際施工方想要承接乙個建設專案,往往會選擇一家建築公司作為關聯公司,這樣就容易承接專案。 因此,當工人受傷時,如果施工方不願意或者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工人或者工人家屬可以向承包人所屬的建築公司或者非法分包的承包人尋求賠償。 因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如果工人受傷,他可以向雇主索賠。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實際施工方不具備施工資質,但允許或者默許施工工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受傷時承擔賠償責任,在承包人無力賠償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的。 但是,如果雇主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合格的承包商,那麼如果工人受傷,通常與雇主無關。
因此,當施工方的工人受到施工方的侵害時,承包人悔改其非法分包了建設工程,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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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承包人職工受傷,用人單位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責令承包人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負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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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或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之間的關係。 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則需要單獨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普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安全事故時,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託單位或者個人不具備安全就業、生產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不是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這樣考慮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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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用工過程中受傷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或者禪創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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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承包商的工人受傷,雇主可能要承擔責任。
如果承包商的工人受傷,雇主是否負責?
如果承包商的工人受傷,雇主可能要承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屬於工傷的,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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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合同費,要求支付,但協商失敗,訴訟得以解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 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從事承包業務的, 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應當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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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於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對對方雇用扒手的問題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第一廳安全。
一是預防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眾防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為保證工程安全效能而制定的施工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施工專案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武勳全技術措施,並對具有較強專業精神的專案進行設計,編制安全施工專項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安全維護、預防危險、防火等措施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如果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工作環境造成損害,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我的見解是,從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入手,去了解低素質員工的需求。 一般來說,低素質的員工會關注自己是否受到尊重,然後再看自己賺了多少錢,員工比金錢更重要。 >>>More
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那麼就不是勞動者,公司已經與她建立了勞動關係,她所遭受的傷害不是工傷,應適用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除非能夠證明工人所受傷害是故意造成的,否則雇主有責任,工人不承擔責任。 可以提出精神損害的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