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建築工地上玩耍造成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發布 社會 2024-02-0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不,因為這種傷害不是由於工作造成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或火車事故中受傷,而該事故並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員工在工地上玩耍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嚴禁在工作中打架,應該受到懲罰,因為打架造成的傷害只能自己承擔,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更別說工傷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個問題應該私下問,首先,如果你在工作時間裡玩,由此造成的傷害絕對不是工傷。 但如果你不說,就說這是工作造成的。 然後性質發生了變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有一定的責任。 1、從行為上看,屬於違法行為,定性取決於行為的程度,如果只是打兩次,沒有造成傷害,則屬於糾紛或侵權事件,應按民事處理。

    2、發生相互毆打的,應為打架,如果影響很大或輕微傷害他人,屬於治安案件,必須依公安處罰,違法者在接受治安處罰的同時,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有必要,可作為工傷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榮幸為您解答; 在施工現場沒有責任; 對建築工地打架性質的判斷 1從行為上看,屬於違法行為,定性取決於行為的程度,如果只是打兩次,沒有造成傷害,則屬於糾紛或侵權事件,應按民事處理; 2.

    如果發生相互攻擊,則應為打架鬥毆,如果影響很大或對他人造成輕微傷害,則屬於治安案件,必須由治安部門處罰,違法者在接受治安處罰的同時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一方用力毆打,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犯罪處罰,侵權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您好,親愛的,很榮幸為您解答; 在施工現場沒有責任; 對建築工地打架性質的判斷 1從行為上看,屬於違法行為,定性取決於行為的程度,如果只是打兩次,沒有造成傷害,則屬於糾紛或侵權事件,應按民事處理; 2.如果發生相互攻擊,則應為打架鬥毆,如果影響很大或對他人造成輕微傷害,則屬於治安案件,必須由治安部門處罰,違法者在接受治安處罰的同時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

    一方用力毆打,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犯罪處罰,侵權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懲戒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團夥鬥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群毆的,由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集結群眾持武器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施工現場管理不善,工人們發生了爭執和輕傷。

    公司是否負責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

    親愛的,不。

    親,只有雙方可以互相承受。

    一名工人危險作業,另一方制止,造成糾紛造成輕傷,公司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長時間不在現場造成這種情況。

    公司有責任嗎?

    親愛的,沒有法律責任。

    如果您受傷,您可以向您的同事索要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建築工地上工人打架的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以確定誰負責。 因個人原因打架不算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土坑作業中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岩賊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施工現場工人打架的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誰負責。 因個人原因打架不算工傷。

    1. 小學生打架造成的傷害由誰負責?

    誰對校園打架中學童的傷害負責,首先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孩子因學校的過錯而受到傷害,那麼學校必須負責。

    2、如是因為學校內第三方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而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仍需對孩子負責,第三方必須同時賠償。

    2.如何懲罰雙方打架造成的輕傷。

    打架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經司法鑑定,打架一方受輕傷,另一方受輕傷的,依打架責任確定,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民事賠償和醫療費用。 這僅僅是民事責任方面的,警方還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包括治安拘留或刑事處罰。

    3. 對15歲的人造成輕傷的責任是什麼?

    未滿十五周歲的人造成輕傷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5歲的少年打架打造成輕傷一般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於監護人來說,需要承擔受害方的所有醫療費用,而對於打架的未成年人,要嚴懲處分,這種行為不能再發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工傷工傷賠償步驟:

    1、勞動關係確認是申請工傷的第一步,首先要到仲裁部門確認雙方有勞動關係,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是確認賠償的依據;

    2、要求用人單位提前支付醫療費用。 注意不要自己支付醫療費用,否則以後處理工傷會很被動,無論是談判還是訴訟;

    3、收集相關勞動關係證明非常重要,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要材料,沒有勞動關係證明,就無法啟動下一步的工傷認定程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書的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核查。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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