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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那麼就不是勞動者,公司已經與她建立了勞動關係,她所遭受的傷害不是工傷,應適用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除非能夠證明工人所受傷害是故意造成的,否則雇主有責任,工人不承擔責任。 可以提出精神損害的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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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定,由勞動部門認定工傷,並提起勞動仲裁。 無過錯責任適用於工傷,無論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承擔責任。 不支援精神慰問金支付。 一般法醫鑑定機構的結論並不好。
2、為什麼她退休了還在工作? 單位有再就業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這是一種僱傭關係,如果您在索賠中受傷,您需要區分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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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識別是合法的。
2、這些是你方收集證據的問題,看法院是否支援(一般不打),這方面的錢應該先由工傷保險支付。 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3.精神慰藉是不合理的。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沒有這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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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 2、我個人覺得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既然都是老員工,就不必太當真了!
3、精神慰藉主要看受傷的程度,有沒有精神損傷! 這需要確認! 應該有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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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的鑑定單位是可以接受的。
2:公司對自己的過失承擔100%的責任(即工傷應按照嚴格責任分工確定,即無論員工是否有過錯,公司都應承擔,當然,自殺和自殘除外)。
3:不合理,沒有道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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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需要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先申請工傷認定,再認定工傷等級;
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撫卹金直接從工傷中支付**;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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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一般不會有問題,如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2.工傷賠償金如何分配不存在問題 3.精神慰藉通常得不到支援。
宗衡法律網。
王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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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使工傷是因勞動者個人過失造成的,只要勞動者的工傷守則符合工傷條件,用人單位仍需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傷害和殘疾情況給予補償,勞動者殘疾的,根據殘疾程度領取一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傷殘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照顧的,應當每月從工傷保險中支付生活照顧費。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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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勞動者追討賠償,但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重大過失而遭受損害,用人單位在承擔責任後不得向勞動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雇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被派遣職工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服務期間,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對勞務提供方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犯第三者權利的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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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的疏忽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其他員工受傷,只要員工沒有醉酒、吸毒、自殺或自殘,也被視為工傷。 根據法律,您還應有權獲得與工傷有關的福利。 在工傷賠償中,存在勞動者無過錯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護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