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對被告人出庭應訴有哪些具體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2-2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應訴的,還應當指定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這裡的負責人是指主職和副職,這裡的指派本質應發給書面授權委託書,即以後的行政訴訟中不得出現只有**律師的情況。

    《行政訴訟法》的宗旨是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認為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人等)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規範。 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式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被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可以作為撤銷訴訟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 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行為應對行政訴訟:依法提交行政行為證據和規範性檔案; 依法提交答辯狀; 準時出席法庭聆訊;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檔案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被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撤銷城鎮的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被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採取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採取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權力變更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被起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主、副負責人、參與執行被賣人起訴的行政行為的副級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管理的負責人。

    被起訴行政機關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委託的團體、組織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起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行政訴訟,作為訴訟主體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侵犯其行政法合法權益,與荀譚發生行政糾紛,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請人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變賣利潤的權利,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立行政法庭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雙方合議、迴避、公開審判、終審制度。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人可以有三人出庭,即行政機關負責人、律師和法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梁院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和法定人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擔任訴訟人。

相關回答
6個回答2024-02-28

法律分析: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制定行政訴訟法。 >>>More

3個回答2024-02-28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4個回答2024-02-2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一是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More

5個回答2024-02-28

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再審案件。 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More

8個回答2024-02-28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涉及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事前拘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