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拜託,3Q

發布 美食 2024-02-2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一般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視為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權益。 自我辭職是指用人單位未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還可能被用人單位起訴造成違約損失。

    除非必要,否則不要離開自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故違例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採用扣減工資的方式作為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辭職是員工的辭職,是員工主動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可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公司無需支付遣散費。

    離職有點離別的意義。 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在規定,如果員工連續三個工作日沒有請假或解釋,則算作自願離職。 以下是屬於自願離職範圍的情況:

    員工因辭職未獲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未獲批准而擅自離職或離職:無故離職,因受到其他公司優待而換工作。

    自願辭職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辭職和自我離開的區別在於:1.性質不同。 辭職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行為; 離職是指員工根據公司自身情況,擅自離開公司,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2.處理方式不同。 3.主體不同。 終止與勞動局合同的實體可以是雇主或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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