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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應當將審查並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或者被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申請應當有法定理由,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司法機關應當決定是否重新評估。
一、第二百四十三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評價意見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審查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員。
二、第二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並提出申請,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將鑑定意見送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意見。 必要時,向評估員提問並記錄以附在案件檔案中。
三、第二百四十五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進行補充評價:
1)評價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具有鑑定意義的新證據;
3)對證據鑑定有新的要求;
4)評估意見不完整,無法確定委託事項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評價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補充鑑定,並在決定之日起三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1)鑑定程式違法或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評價機構或者評價人員不具備評價資格和條件的;
(三)被評估人故意作出虛假評價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4)評價意見依據明顯不足;
5)材料虛假或損壞;
(六)其他需要重新評估的情形。
對於新的評價,應另行指定或雇用一名評價員。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重新鑑定,並在決定之日起三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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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法律沒有規定重新評估的時間,但對評估的時間有規定。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悄悄租用的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 (四)經辯論認定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範啟偉的鑑定人種類。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的程式和法律責任。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鑑定意見並簽字。 鑑定人員故意作出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告知鑑定意見的義務 對鑑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
偵查機關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民事案件是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不能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而是訴諸司法機關,請求司法機關接受並明確和界定相關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主要是指與財產權益有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等。 產權糾紛等,以及因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傷勢嚴重,將視為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案件。例如,因民事關係(如合同、債務、繼承、婚姻等)而產生的責任,包括賠償、付款、履約、正式道歉等。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 >>>More
適用法律各不相同。 《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主要適用於民政事務; 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人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