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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各不相同。 《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主要適用於民政事務; 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人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行政訴訟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法律分析
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訴訟。
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被起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
被授權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制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刑事糾紛是指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利益、情感等原因,通過特殊的外在犯罪形式而產生的不協調關係。
兩者的區別在於,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而刑事糾紛的當事人是公訴案件中代表國家行使訴權的檢察機關,而自訴案件中當事人是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之間因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起訴權和受理權。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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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兩類糾紛最大的區別在於主體的地位是否平等。 如果它是在平等的主體之間,那就是文明的。
例如買賣關係。 在有些情況下,行政單位平等參與的民事活動,如購買辦公用品,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主體的地位不平等,則屬於行政糾紛。
如行政局渣滓、嫉妒、懲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自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檔案。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或者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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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民事糾紛是法律糾紛的一種,民事糾紛是因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產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民事糾紛的內容。 行政糾紛也是法律糾紛的一種。 那麼,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有什麼區別呢?
現在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的區別
1.爭議的標的物不同。
在行政爭議的主體中,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一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至少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這種爭端通常不太可能在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 民事糾紛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同時,在絕大多數行政糾紛中,行政機關作為主體,往往比對方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它們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關係,其特徵是“命令服從”。 民事糾紛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是權利方也不能依靠強制力直接向對方下達命令。
2.爭議的原因不同。
行政糾紛產生於對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不滿,民事糾紛產生於民事法律行為。 此外,行政行為可以引起民事糾紛,但民事行為不能引起行政糾紛。
3.齊迅解決糾紛的手段不同。
相當一部分行政糾紛是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復議、行政審判等行政司法渠道解決的,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式只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方式,但不是唯一的途徑。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應當提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解決。
2. 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指以公民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糾紛(一次性),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因此任何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3. 行政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而發生的糾紛。 包括行政爭議和行政案件表格。
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的區別:爭議的標的不同; 爭議的原因不同; 解決爭端的方法有很多種。 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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