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員要求雇主賠償加班費,雇主是否有權解雇該工人?

發布 社會 2024-02-0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繼續工作或者超出規定工作時間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加班、加班、增加工作量的工人,應合理支付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給予勞動者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注意:這很重要。

    根據規定,勞動者變相強迫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加班工資和報酬,以完成合理的工作限額。

    因此,您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如果訂立了合同,他將無權使用該藉口。

    解雇你! 如果你不預訂它。

    如果公司在2008年1月內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繼續使用你,那麼從2008年2月起,公司將不得不向你支付雙倍的工資。 如果他整個2008年都不簽下你,繼續使用你,那麼他將不得不為你簽訂乙份無限期的勞動合同。

    如果你真的想留在這家公司,就看你做什麼了,我的建議是:現在不要說,只要保留你一直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如果他說他每個月給你發工資,或者有標籤什麼的,等到你撕臉的那一天再向公司索要賠償(經濟補償, 雙薪),這是你應得的。如果這一年過去了,你可以主動要求無限期合同,他不簽字是違法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不補償加班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違反相關規定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不支付加班費本身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僱傭合同因此而終止,您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因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費而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鉛損失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者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使用木拉望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違背真實意圖,致使對方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工作,危害勞動局嫌疑人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者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下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它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例如,強行給員工“休假”或“停工”,可以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在工資支付日期之後仍未支付工資,則加班費將少付等。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屬於未依法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例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

    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 雇主免除法定責任,排除雇員的權利;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勞動者基於用人單位的上述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指示、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律師分析

    是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公司強迫加班才能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向用人單位索要應付的加班費,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不允許合法關閉加班,則必須對雇主自願辭職的損失進行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加班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安排,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多方面限制加班,用人單位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

    自願辭職是指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根據勞動者擅自辭職,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違章解除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因願意自願離職而因用人單位不安排加班而自願辭職, 並且不存在雇主強迫就業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其損失。 解除合同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執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可以協商一致或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不允許自願辭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 1996 年第354號 18 勞動者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請求。 勞動者自願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不可以,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即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但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到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