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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具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可出示《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應當出示居(村)委會或者衛生站(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非自然死亡或者衛生部門無法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應當出示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應當出示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登出戶籍: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監護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死亡登記,在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在埋葬前乙個月內登出戶口。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籍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同時,各種證書、卡等都將被取消。
3、火化手續辦完畢,遺體運至殯儀館後,車內家屬(屍車可由兩至三名家屬陪同)先前往營業室,提交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完成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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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去世後,當地醫保社保居民(人民)委員會(委員)和他生前工作的單位會找到相關領導,他會告訴你該怎麼做。 --一般取消。
如果你有戶口或身份證,你會找到當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他們會為你辦理。 --一般取消。
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補貼卡除外)可以轉讓給他人。 --但是,需要找到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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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故後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出具死亡證明,人身死亡後,單位或家屬必須出具死亡證明;
2)登出戶籍,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出戶籍死亡證明,需提供戶口簿和醫院死亡證明;
3)辦理各類證卡的登出;
4)辦理火葬手續,需要提交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取火葬證明,完成繳費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 無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或者虐待被害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瞞、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阻礙被繼承人立下、變更、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並真有悔改,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後來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接受遺贈的權利。
2. 什麼是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為一級繼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二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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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簽發死亡證明。 乙個人去世後,單位或家屬必須出具死亡證明。
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家屬因病死亡,由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因非常規原因死亡的,由其所屬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 然後去衛生防疫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憑死亡證明去當地派出所登出戶籍。
2. 登出賬戶。 到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登出戶籍死亡證明書,需提供戶口簿和醫院死亡證明。 3)辦理各類證卡的登出;
持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地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公交卡和銀行卡(工資卡和個人福利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庭成員。 4.辦理火葬手續。
遺體運到殯儀館後,有車的家屬先到營業室交出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完成繳費手續。 5、取骨灰一般需要兩到三天時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取,可提前辦理取骨灰手續。 附上骨灰時,必須持火化證到骨灰領取地領取。
如果屍體在運送到殯儀館後不能立即火化,則必須在營業所冷藏。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造殯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墳墓用地。 禁止建立或恢復氏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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