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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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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和作品名稱,且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目的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小幅複製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複製圖書館收藏的藏品,用於展示或者儲存版本;
(九)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收取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免費表演已出版作品;
(十)對在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以國家標準語言創作的已出版作品被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向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提供以他們能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建模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
其他受監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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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現在有什麼證據來支援你所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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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使用作品的行為可以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且無需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進行(a)。翻譯少量棗字的漢語作品並出版。
b.複製別人出版的教科書,賣給雪蔭雁庇生。
c.為介紹作品而進行的適當引用。
d.為"希望工程"捐贈的慈善表演已經出版。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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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許可下不支付報酬而使用是否侵犯版權?
您好,這不是侵犯版權,但如果被惡意使用,則屬於侵犯版權。 法定許可是合法合同,合同雙方承擔各自的權利義務,著作權人將許可權授權給他人,他人需要支付許可費。 這是民法層面的合同問題,不付款是違約,不是法律侵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合鹽布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其規定辦理審批等手續。 未辦理審批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履行報批等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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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去世50年後,著作權人的利益不受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可以免費使用。 山東省版權服務中心。
當人們緊張時,他們往往在心裡想著一件事,很難轉移注意力來緩解緊張。 這個時候,你應該強迫自己動起來,什麼都不去想,讓自己放鬆下來,通過身體的一點點肌肉放鬆來喚醒大腦的意識,把自己從原本的想象環境中抽離出來,為即將到來的演講做準備。 當然,身體動作也不宜過於誇張,可以起到熱身的作用,可以是搓手、拍臉、小跑等,時間在30秒左右,不要太長,但頻率一定要高,否則效果不會太明顯。
要想改善自己的情緒,就要讓自己的情緒不那麼容易被別人波動,因為,為了別人的情緒,影響自己情緒的人,真的是傻了。 其實,最好是一步一步來引導自己,而不是鑽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