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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住房屋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支付房租能力,符合**收入限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3平方公尺的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大專院校畢業後就業的, 以及那些從其他地方來到主城區工作的人。但是,直系親屬有能力補貼主要城市地區的住房。
公共租住房屋申請材料:
1、手寫申請表(用黑色水性筆書寫,簽名和指紋);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以外的家庭成員或共同租戶)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正反面);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4. 結婚證:
1)單身、離異或喪偶的,需出具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單身證明;
2)離婚人的離婚協議書、房屋財產分割證明(法院判決書);
3)已婚人士的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5、收入證明(須出具所有會員,需出示原件):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工作收入證明(申請社群發放)+近12個月工資存摺明細銀行對賬單(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印章);
3)失業人員,其書面說明,上門組長+居民代表證+居住小區+街道驗證蓋章;
4)在校生,出具學生證+入學證明(註明:入學時間、全日制自學、大專、本科學歷、學習年限);
(五)勞動適齡居民必須有繳納社保和醫療保險的證明;
6. 房地產證明:
(一)戶籍所在地的房產證明;
2)家庭或個人租房、住房記錄證明(由居住地社群公安局辦理);
3) 借用親戚或朋友房間的家庭或個人,借用房屋的財產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b.所有者的帳戶和個人頁面(原件和影印件); c.居住地居委會出具居住證明(註明親友關係及時間)。
7、具備下列條件者需具備以下證件:
1)戶籍位址與房產證不同時,必須出具同一位址證明;
2)如已在城市內戶籍已搬入一年,則需提供搬出地的相關房產證明及業主戶籍首頁+個人頁、原件及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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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大致有4種,每個城市都不同: 1成年後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
2.當地沒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限額。 3.
收入、財產、地方收入如何限制標準。 4.外國人必須在當地工作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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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什麼要求?
1、申請公共租住住房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當地城市有5年以上永久居留權;
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可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5平方公尺,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公尺;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有贍養、贍養或撫養的法律關係,並共同生活;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住房管理部門確認其他地方沒有住房。
2、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為農民工,並在當地穩定就業滿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市、市、縣人民保障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2. 在什麼情況下不能申請公共租住房屋?
1. 單身申請人,包括離婚申請人,年齡在35歲以下。 民政部門指定社會救助或者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離婚不滿2年;
3、5年內發生房屋轉讓,轉讓住房建築面積超過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 但因嚴重疾病申請轉讓住房的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並提供相關證明;
(四)城鎮居民領取社會保障基金的搬遷、搬遷人員;
(五)戶籍所附位址不存在或者不是住宅的;
6. 擁有汽車或商用機動車輛;
7、高標準興建、購置商品房或裝修既有房屋;
8. 資助和安排孩子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不予申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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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已獲得新區永久居留權兩年以上,並實際在新區居住;
2、上年新區人均家庭收入低於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
3、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5平方公尺,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公尺;
4.未租用公有住房,未享受租用廉租房、購買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等住房保障的;
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入職員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未婚;
2、有新區戶口;
3、申請時在本市工作滿五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5、本人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無自有住房、無公有住房或父母有住房困難,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小於上一年度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倍數;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入職職工結婚後,應當按家庭情況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三)農民工申請租用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年滿18周歲;
2、繳納新區社會保險費滿一年;
3、申請人或其家庭在新區沒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不出租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小於上年度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倍數。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出租給困難家庭、無住房新就業職工、穩定就業城鎮的農民工,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的城鎮,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可以由第一國投資,也可以由第一國提供政策支援和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乙個完整的單元,也可以是乙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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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即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在國家政策扶持、建築標準和租金水平有限的情況下,向住房困難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無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如下:1、當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農民工的,在當地穩定就業滿規定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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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戶籍家庭(含夫妻、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成員在市內取得永久性非農盲人戶籍5年以上,且本市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5平方公尺。
3、新入職大學生:大專以上學歷,畢業不滿5年,在市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在市區內無自住房、無自有住房供自己及家屬的。
4、農民工: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三年(含)以上,在本市城區無自有住房的非登記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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