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如何評價精神疾病,費用由誰承擔

發布 社會 2024-02-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部最新發布的《行政案件辦理程式》明確規定,精神疾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1. 被評估者。

    根據該規定,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不應給予行政處罰,而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格監管。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鑑定條件。

    該程式還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對行政案件中的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機構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應當提供鑑定的必要條件,及時送送有關樣本、比對樣本等原始資料,介紹鑑定的相關情況,明確說明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鑑定機構作出一定的鑑定結論。

    3.評估費。

    根據本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再進行鑑定。 申請重新鑑定的次數限定為一次,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用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 按照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鑑定結論有變更的,由公安機關承擔鑑定費用; 鑑定結論不變的,鑑定費用由重新鑑定的申請人承擔。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公訴案件中對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由司法機關承擔,個人不承擔費用。 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由原告提出,鑑定費由原告承擔。

    精神疾病的法醫評估將由具有國家法醫評估的機構進行。 由司法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有害後果,經法律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提供醫療救治;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合格的鑑定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合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鑑定所需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並在鑑定檔案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人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支付鑑定費的一方可以要求退還鑑定費。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並就鑑定人提出的鑑定意見或者業務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遺失物證或者現場驗勘,勘驗人應當出示人民法院的鑑定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黨的單位派人參加。 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庭成員應在場,拒絕出庭的,不影響研訊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保護現場,協助開展勘驗工作。

    驗屍人員應當記錄驗屍情況和結果,驗屍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應當簽名或蓋章。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中心應在普遍驗收後規定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鑑定人應事先閱讀案卷,了解案情,並作必要的核實。 疾病的診斷應清晰、科學,對各種法律能力和因果關係的評估應準確。

    3.精神疾病的法醫鑑定應當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鑑定的人不得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得少於兩名)。

    4.法醫精神病鑑定結論作出後,參與鑑定的法醫精神病鑑定人應當在鑑定意見上簽名,有異議的,應當記錄在案。

    5.精神病法醫鑑定的結論應當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的形式作出; 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中心公章後生效。

    6、法醫精神病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送交委託機關或者申請鑑定的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辦案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對精神疾病進行司法鑑定的, 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提出委託或者申請。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病法醫鑑定委員會提出交涉、申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刑事訴訟中對精神疾病的鑑定應當由專門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 從確定被評估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哪種精神疾病、實施有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與其實施的有害行為的關係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他們是否有能力提起訴訟,以及被評估者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

    《刑事訴訟法》

    第148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刑事訴訟法》

    第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押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不應給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格監督和監督。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被判定為違法的,給予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給予行政處罰,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作為訴訟標的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立行政法庭審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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