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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有一句話“勞動者不得吃飯”,不違反《勞動法》,獎金是指完成一定工作量的補償,不發薪休假,員工在年假期間享有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它指的是工資收入,不包括其他,這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天數超過年假天數的;
2)員工請事假20天以上,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
3)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且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員工;
4)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且請病假3個月以上的員工;
5)工作20年以上,請病假4個月以上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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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可以參考《勞動法》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具體措施由***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考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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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法定假期,和國定假日、節假日、週日是同乙個概念,所以不扣除工資(工資:即工人每個月工資存摺上收到的工資數量)是一樣的操作,沒有必要千方百計地把工資分成若干細節, 更不用說“不工作不吃飯”來歪曲(勞動法)婚假扣工資的行為是對法律的曲解,是單位領導試圖與一線職工拉開經濟距離,感同身受,沒有合理的解釋。這違背了國家休婚假的初衷!
從結婚假的工資中扣除工資是違法的!
工資是您每月在工資單上實際收到的金額。 婚假是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婚假的期限與正常工作相同,因此不存在婚假期間結婚假工資如何計算的問題。
婚假與其他法定節假日一樣(休假按正常工作帶薪),因為這是國家對勞動者的精神慰藉,體現了當地福利政策首先給予勞動者不扣工資的結婚假,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結婚假的工資被扣除,婚假與其他法定節假日有什麼區別? 婚假和事假有什麼區別? 如果婚假和事假是一樣的,那麼國家為什麼要為婚假立法呢?
國家將婚假作為法定休假的初衷和意義在哪裡? 因此,扣減婚假工資顯然是“法定節假日不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那麼這麼簡單明瞭的道理,法定節假日不扣工資,作為單位領導,難道你不明白嗎? 絕對! 這是因為監管者在監督領導者方面軟弱或無效,甚至不作為......希望法制監管職能部門能如金一樣執法!
不偏不倚! 希望監察部門認真查處那些從婚假中扣工資的單位! 堅決正確!
公正維護婚假的合法性和嚴肅性! 真正維護國家法定婚假的初衷和意義! (題外話:。
那是國慶節,中秋節,三月八節,......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是否也有細分規則? 為什麼它從未如此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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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我休產假的時候只發了底薪,但是結婚的時候,我的年假加起來應該不到乙個月! 崗位的薪資和業績都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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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帶薪假期,休息期間只能享受底薪,不上班的你的表現要看各單位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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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司為了節約資源而開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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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只有領導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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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數混亂分析:合理。 婚假是帶薪假期,即在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婚假期間的工資應足額支付,是指基本工資,一般不包括獎金、加班費等。 如果雇主只支付基本工資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以及法定參考期和社會活動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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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假是法定節假日,工資必須足額支付,應指基本工資,即不支付加班費等,其他應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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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在婚假期間支付。 根據我國法律,享受婚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當雇員結婚時,雇主通常會給予一到三天的帶薪休假。
為了鼓勵晚婚晚育,對於晚婚的年輕人,有些地方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假期外,還會給予10天左右的帶薪休假。 眼尖。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工資只是婚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嗎?
婚假是全額支付的,這是員工的基本工資,沒有加班費和獎金。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可以協商集體工資標準,協商結果為簽訂集體工資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職工所在崗位(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上述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婚假是底薪還是全薪。
婚假是全額支付的,這是員工的基本工資,沒有加班費和獎金。 根據《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協商結果為集體工資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職工所在崗位(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上述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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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支付婚假的基本工資是不合理的。 在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遇險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查旅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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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按工資支付,婚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際搜尋物件和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由其親屬或者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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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帶薪計算。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結婚假工資的,勞動部門、政府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應付金額50%但不超過100%的額外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51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