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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權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通過支付一定的價格,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獲得使用權和利益的權利。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不轉讓財產的佔有權,而是以財產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優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償還財產。
質權是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債務人提供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的佔有權,通過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轉讓給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方,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優先獲得財產價款的清償。
留置權是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對債務人財產的清償權,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押貨物,享有貨物優先償還權。 (有償占有的優先權)。
3)當事人能夠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無需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押或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的相應管理部門; 智財權質押的,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機構登記質押。 (五)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貼現抵押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所得款項補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仍未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依法以質押貼現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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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佔有權,以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優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償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作為擔保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如果乙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他或她的房屋作為抵押品,銀行就是抵押權人。
質押是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債務人與債務人提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的佔有權,通過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方轉讓,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優先獲得財產價款的清償。也稱為“質押”。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債務人動產的,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保留該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貼現或者優先支付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
典泉是中國古老的傳統制度,以其獨特的便利功能在中國已經存在了數千年。 所謂典當權,是指對他人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一種物權。 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享有收益使用權的一方為典當所有人; 收取典當價款並將其不動產交給典當所有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方為典當人; 作為典當物件的不動產稱為典當; 典當價是典當人為占有、使用和獲得他人不動產而支付的對價。
典當權是一種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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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提供擔保而不轉讓占有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支付折價、拍賣、出售的房產價款的權利。
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按折價、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償還。
留置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留其依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產,並就動產貼現、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獲得優先償付的權利。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合同擔保。 法定擔保優先於合同擔保。 質押、留置權是占有的轉移,而抵押不是占有的轉移。 留置權以動產擔保,抵押權以動產和不動產擔保,質押以動產和權利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4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不轉讓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優先清償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清償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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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抵押與質押約定,但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執行方式不同,債務人不重複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和質押權,留置權的執行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佔有權,而是以財產為債權人持有債權擔保權的標的物,作為債權重複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式處分財產,處分取得的價值優先償還。
抵押、質押、留置權的優先權。
抵押權和質權並存於同一財產的,抵押權人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獲得賠償。 動產不僅可以質押,還可以抵押。 但是,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設立條件和效力並不相同。
動產抵押可以在不交付的情況下設立,註冊只是針對第三方的要求; 動產質押只能在交付完成後設定,是否登記對質押的效力沒有影響。
因此,債權人在選擇動產作為抵押品時,應綜合考慮抵押和質押的優缺點。 在未登記的情況下,動產抵押不具有相應的權利表象,因此對抵押權人來說風險更大。 因此,建議抵押權人在接受動產抵押時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防發生意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394條【抵押權的定義】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關於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相對較少。 因此,在解決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第一,債權人的權利優先於債務人的權利;第二 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優先於間接占有人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