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劃分,以及水庫水源保護區的範圍

發布 旅遊 2024-02-2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除以飲水量。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取水點上游1000公尺、下游100公尺水域和河岸兩側深度各200公尺的陸地區域。

    二級保護區:距一級保護區上邊界2500公尺,河岸兩側各200公尺深的陸地面積。

    準保護區:距二級保護區上邊界5000公尺的水域,河岸兩側深度各200公尺的陸地區域。

    水源所在的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飲用水功能區的,應將飲用水功能區的所有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如果水源所在的水功能區是以飲水為主要功能的多功能水功能區,則取水口上游2 3 km至下游100 m的河水區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所在水功能區的上界。

    河網區水源區下游保護區範圍和潮汐河段可根據水流情況適當擴大;

    河流保護區的寬度是河堤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域的寬度為河流洪水位可淹沒的土地面積,無固定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洪水位劃定5年或10年一次;

    如果水功能區未劃定對岸,則保護區水域的水域寬度應以河流中水功能區的邊界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未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並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飲用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我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是根據對水源水質的影響程度,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水源保護區。

    結合當地水質和汙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入口上游及其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確保致病菌和硝酸鹽達標)的區域劃分為一級水源保護區。

    意外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級水源保護區的某一區域劃為二級保護區。

    法律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規定》 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水域和陸地區域,其範圍應根據不同水域的特點量化,並結合當地具體條件確定,以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汙染負荷下, 保護區的水質在規劃水量時能達到相應標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 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集中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備用水源和規劃水源)的劃分。 農村和分散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可參照本標準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 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區域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跨市縣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協商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部門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會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 協商不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級水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當地有關人員**應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邊界設定明確的地理邊界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專案; 已竣工的與供水設施、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專案,由縣級以上人民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釣魚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飲用水體的活動。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為入流河上游1000多公尺。 一級保護區邊界向上游延伸2000公尺,河道深度從300公尺延伸至500公尺; 沿著曼巴河岸邊的1000公尺範圍。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擴建製藥、化工、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焦化、硫磺精製、砷精製、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專案;

    2)增加汙水排放量的建設專案改造;

    (三)設立可溶性、有毒、危險廢物暫存、轉運站;

    4)施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5)森林砍伐;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第一款規定的自然保護地專案,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逐步遷出。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規定外,禁止以下行為:

    1)設定排汙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

    3)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有毒有害礦產品;

    4)從事大型畜禽養殖;

    5)從事商業土壤開採和採石(砂)等活動。

    已經竣工的建設專案和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飲用水水體受到汙染。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關於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專案;

    (二)從事網箱養殖、畜禽養殖、化肥農藥種植,以及旅遊、游泳、釣魚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源的行為;

    (三)與水源保護無關的機動船停靠;

    4)堆放工業廢棄物、生活垃圾等廢棄物。

    已竣工的與供水設施、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專案,由縣級以上人民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了解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登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點選環境質量-水環境質量-集中水源水質資訊欄目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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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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