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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簽訂合同而繼續使用原名是違法的。 因為甲方享有商標權。 其次,在補救方面,一方面是改名,賠償甲方部分款項。
即使更改了名稱並使用了A,也構成侵權。 第三,如果甲方起訴要求賠償,可能性很小,因為畢竟很麻煩。 但如果甲方想生氣,它仍然可能起訴。
因為不知道具體情況,只能回覆這麼多。 歡迎提出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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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產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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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要問的問題是內部有人洩露招標底價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損害投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合法利益、集體合法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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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如果甲將貨物存放在乙(所儲存的貨物是可儲存的,即貨物不會因時間問題而改變其原有屬性),如果是有償存放的,則應遵守保管合同的規定,那麼乙是保管人,應履行保管義務, 保管人無權處置存放的貨物。在甲因某種原因因事故沒有回來,乙未經甲授權處置監護權的情況下,如果甲後來承認了乙的處分,那麼乙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當乙退還所儲存貨物的銷售價值時,乙將不承擔責任,並可能被要求承擔甲的逾期倉儲費用。
當然,第乙個問題有很多情況,必須一一解釋,因為提出的問題比較籠統,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個問題B作為原公司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知悉和知曉原公司的任何債權和債務,因此有權對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置。 無論甲在職或辭職,乙均有權要求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是否勝訴,將根據具體法律規定確定。
由於存在A在任或A辭職的情形,B公司主張的法律依據可能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如果確實涉及這兩個問題,建議顧問盡快諮詢律師。 就目前而言,第二個問題可能與刑事犯罪有關。
所以不要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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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問題1:乙不承擔責任,本案中,除非能證明乙故意低價出售,否則乙的行為構成無故經營,不對差價負責。
問題二:“偽造公司資金”要看具體手段和金額,如果構成犯罪問題,肯定沒問題; “B收購”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B要求退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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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不是惡意的,就不應該被追究責任。
2. 以前一家公司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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