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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家公司工人工時的計算是否可以實行兩種制度”:可以,但不同崗位可以實行兩種不同的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的實施必須經勞動局批准才能合法。
2.“小時工資”是指按小時支付工資的非全日制就業制度,只能滿足《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條件:“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小時工資,同一雇主的工人平均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4小時, 每週累計工作時數不超過 24 小時。
顯然,公司對一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人徵收小時工資。
3、領取月薪者屬於標準工時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工時制,工人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4. “能拿到月薪的工人,實行6天8小時制,延長工作時間不加工資補償!” 鑑於這種情況,我可以向勞動局報告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
1)不僅僅是加薪的問題:要支付加班費,標準是:平時加班費應支付工資的150%,可以補休的應支付工資的200%;如果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您將獲得工資的 300%。
2)在上述要求中,如有加班證據,公司協商不成要求加班費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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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國家勞動法中,首先,當乙個單位或企業改變工作時間等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條件時,必須召開全體職工大會作出決定,職工有權提出異議; 其次,簽訂的集體合同發生變更時,必須對簽訂合同的集體執行,否則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第三,合同中未提及報酬的,按照集體合同確定報酬,沒有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現在你的情況是,之前合同的工時是每週日,每月支付工資,但現在的實際情況,即實際勞動關係是每週6天8小時,也就是說按照現在的勞動關係,之前的合同無效,工資應該按照現在的實際勞動關係支付, 而現在沒有合同就沒有勞動關係,合同中也沒有所謂的工資條款,所以應該適用上述第3條。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並要求賠償,但是因為沒有合同,而且有僱傭關係,大多數情況下,調解的結果是,你可以得到的賠償是月薪換算成你原合同中的時薪乘以你的工時加上一部分賠償, 但代價是,你的新合同可能不如原來的合同,公司現在擔心找不到人來做。
或者您與公司協商簽訂乙份新合同,從您更改工作時間之日起,即您之前的工資從僱傭關係變更之日起不再以舊合同為依據,而是以這份新合同為依據。 這取決於您覺得如何獲得最優惠的價格。 新增:
雖然加班的內容不一定相同,但只要有延長工作時間,任何型別的工作都有權獲得補償工資,公司應相應地向您支付合理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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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不一樣了,小時工是按小時計酬的,也可以算作臨時工,而在勞動法中,企業可以僱傭小時工,也可以隨時解雇,不用籤勞動合同,也沒有保險福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不能隨意解雇。
當然,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是要花錢的,而且需要很長時間。 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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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向仲裁機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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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原勞動部《勞動法》、《職工工時規定》和《審批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和企業綜合計算工時辦法》等規定,(1)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工時制度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度。
2)工時綜合計算是針對企業部分因工作性質特殊而需要連續工作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員工,按周、月、季、年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內,某一天、某周等的工作時數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平均日工作時數和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應與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段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指每個工作日上下班沒有固定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責任範圍的關係而無法用標準工時來衡量或需要靈活工作的員工採用的工作時間制度。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度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以外的工時制度,對員工來說,首先要看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如果沒有批准,就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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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制度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不定時工時制度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來自《實施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審批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審批辦法》規定: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1)企業中因工作原因無法按標準工時計量的高階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員工;
2)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特殊性需要移動工作的員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而適合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即按周、月、季、年綜合計算工時,但平均日工時和平均周工時與法定標準工時基本一致。
1)交通運輸、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特殊性需要連續工作的從業人員;
2)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行業的一些員工;
3)其他適合實施工時綜合計算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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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的共同點。
1)兩者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休息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工人的權利,為了保證工人的健康,有必要休息一下。 無論是綜合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時制,都可能占用工人的休息時間; 因此,兩種工作時間都應嚴格限制,在實踐中應以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為準。 這一點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和工時綜合計算辦法》第七條中得到了印證。
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任何企業不得實行綜合工時制度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度。
2) 在休息日完成的工作均不收取加班費。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企業職工,工作日為每週休息日的,視為正常工作。 可以看出,在綜合工時制度下,如果員工在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同樣,沒有必要為休息日的工作支付加班費,因為在不規則的工作時間下是否延長工作時間是沒有問題的。
3)均須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
公眾假期與常規休息日不同。 設立法定假日,不僅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更重要的是保障了這些法定假日的紀念價值。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雇主應支付加班費的300%,無論用人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度還是不定時工時制度。
這一點得到了《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等相關法規的確認。
2、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雖然都是特殊工時制,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綜合工時制度雖然是彈性工時制度,但必須以一定時期的標準工時制度為基礎,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時,加班費應按150的標準支付。 不定時工作時間比較靈活,只要保證工人得到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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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時”是指在“小時工資制”和其他工作制度下計算工時。 而“不定時工作”是一種工作制度的概念。
綜合工時制度是指對乙個週期、每月、每季度、每年等週期的工作時間進行綜合計算,但平均工時和平均每週工時應與法定標準工時基本一致。 中國《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 在中國,工人每天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
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又稱不定時工作時間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職責範圍關係等特殊需要而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的員工採用的工作時間制度, 不能適用標準工時或需要靈活工作,這是我國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如長途運輸企業、外籍高管等崗位。 與標準工時制度相比,基於時間的工作制是一種特殊的工時制度。 在特殊時期,需要完成,以達到工作標準,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體現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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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工時綜合計算”是指在“小時工資制”和其他工作制度下計算工時。 而“不定時工作”是一種工作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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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騙了,認為合同中的不定時工作制度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是在剝削你的工作時間。 因為你的工作時間是每天 13 小時,如果你有合同,公司說你是 8 小時或更少。 該合同是欺詐性的。
當然,加班費是日工資總額的兩倍或三倍。
強烈建議您在提起訴訟之前仔細閱讀勞動法。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魚和魚的真相吧!
閱讀勞動法很快,不難理解。 你會驚訝地發現,企業裡有很多非法用工現象,原來是被老闆剝削得那麼多! 勇敢地起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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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對庭審結果不滿意的,一、二審由法院各收取10元。
勞動者為創造世界而努力工作,他們必須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不被寄生蟲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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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告雇主,讓他主動解雇你,而不是你自願辭職。 否則,您將無法獲得額外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您沒有自願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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