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賠償延遲支付賠償金?

發布 社會 2024-02-2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E-Law回答:

    是法院執行階段拒付,還是用人單位承諾給予經濟補償卻一直拖延支付?

    1、前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款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加倍。

    2、如屬後者,可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逾期未繳納的,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責令追加支付賠償金。 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款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加倍。

    中谷法律網.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理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出規定的工資發放時間未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排除:

    (一)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為無法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和資金周轉困難,經用人單位工會同意,可以暫時推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延長期限的最長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是沒有道理的。

    1. 可以支付賠償的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 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多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因延長工作時間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和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應當在補足工資下限的同時,額外支付相當於較低部分25%的遣散費。

    4. 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本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同時,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或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在本案中,孫先生本可以要求公司向他支付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期間工資的遣散費,但公司因員工缺乏現金流而無力支付工資。

    孫先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和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或直接向當地法院申請付款令; 也可以起訴法院要求支付經濟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嚴重,孫先生可以向警方投訴拒絕支付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試用期內,經確認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 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應當支付遣散費,但並不排除支付遣散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包羅永珍的條款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有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況,雇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使用期間,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員工不符合面試時約定的入職條件,或者發現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雇員工,除其他費用外,僅對員工進行補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1、因欺詐、脅迫或利用員工危險而使合同無效的;

    2、證明在適用期限內未達到用人標準;

    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4、單位因嚴重失職等行為遭受重大損失的;

    5、勞動者擅自建立多重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犯有刑事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 上述情形也是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條件後拒絕改變其命運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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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回答2024-02-27

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