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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硬碟驅動器預裝了盜版。 供應商、系統整合商或計算機供應商在其計算機中為客戶預裝作業系統或某些應用程式軟體,這通常稱為軟體預安裝。
但是,如果預裝軟體未經授權,不是從正常來源獲得的,甚至是賣家本人非法複製的,則構成軟體的非法預安裝。
2.線上盜版。 我們經常發現免費或收費提供的軟體,如果該軟體沒有合法許可,則是非法的。
3.使用者盜版。 這是業界公認的一種盜版形式,給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更大的損失。
簡單來說,就是使用者,尤其是企業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將他人的軟體用於商業用途。 例如,如果使用者購買了一套正版軟體,則意味著該使用者有權在計算機上使用該軟體。
如果使用者在兩台或多台計算機上使用本軟體,則構成侵權使用。
滿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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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端使用者盜版。
這被業界公認為是該集團發展成本最高的盜版形式。 簡單來說,就是指終端使用者,尤其是企業使用者,擅自使用軟體或超出許可範圍使用軟體。 例如:
當使用者購買一套正版軟體時,這意味著允許使用者在計算機上使用該軟體。 如果使用者在兩台或多台計算機上使用該軟體,則構成侵權使用並構成終端使用者盜版。
其次,硬碟預裝了盜版。
供應商、系統整合商或計算機供應商在其計算機中為客戶預裝作業系統或某些應用程式軟體,這通常稱為軟體預安裝。 如果預裝軟體未經授權,不是從正常渠道獲得的,甚至是賣家本人非法複製的,則構成軟體的非法預裝。
3.網路盜版。
我們經常發現,如果提供或付費的軟體沒有合法許可,則是非法的。 這種非法上傳和**構成網路盜版。
第四,盜版CD的街頭銷售。
這是最常見的盜版形式。 特別是一些常用的軟體被做成乙個大盤子賣給行人,這種光碟包裝粗糙,容易識別。 經常存在安全隱患,危害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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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軟體侵犯了軟體著作權。 實施下列侵權、粗俗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布、註冊軟體的;(二)將他人的軟體發布或者註冊為自己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獨佔完成的軟體發布或者註冊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簽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簽名;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軟體進行修改、翻譯的; (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等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的:(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布、註冊軟體的;(二)將他人的軟體發布或者註冊為自己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獨佔完成的軟體發布或者註冊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簽名或者變更簽名的;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軟體進行修改、翻譯的; (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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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軟體的使用是一種侵權行為,是對智財權的侵犯。 但是,盜版軟體的擁有人不知道且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體是盜版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時也應制止侵權行為,銷毀盜版軟體。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30條。
軟體副本的所有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副本,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侵權複製品的使用和銷毀應當停止。 如果侵權複製品的使用被停止並銷毀會給複製品的使用者造成重大損失,複製品的使用者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可以繼續使用該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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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盜版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如著作權、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 署名權,即識別作者和簽署作品的權利。 複製權是指通過印刷、影印、拓片、錄音、錄影、翻錄、複製等方式對作品進行一種或者多種複製的權利。
資訊網路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通過印刷、影印、拓片、錄音、錄影、翻錄、複製、數位化等方式對作品製作乙份或多份複製品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或贈與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七)租賃權,即許可他人有償臨時使用視聽作品或者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品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物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藝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方式傳播符號、聲音或者影象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12)資訊網路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以便公眾能夠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13)拍攝權,即通過拍攝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媒介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修改作品以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16)彙編權,即通過選擇或編排將作品或作品片段組合成新作品的權利;
17) 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