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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廉租房是指以租金補貼或實物租金的形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主要以租金補貼的形式,輔以實物租金分配和租金減免。
法律依據:關於公租房與廉租房並行經營的通知》 四是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渠道和審核受理程式,提高效益,方便群眾。 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被擔保人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名單的排名規則,統一租金分配輪候名單。 已建成並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租金標準執行; 已竣工但未入住的廉租房和在建廉租房緊缺專案建成後,應優先解決原有廉租房保障物件的住房難點,剩餘的**將按照公租碾答住房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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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感謝您的耐心等待,公共租賃住房新政策如下: 1.人均月收入低於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 2、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有其嚴格的計算公式——補貼金額計算公式滑溜溜的
貨幣化補貼金額=補貼地區補貼標準申請人人口補貼係數。 3、根據新政策,補貼標準將動態調整。 4. 補貼係數也因收入不同而有所不同
持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補貼領取證明的家庭,補貼係數為1; 持有城鎮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書,人均月收入在城鎮生活補貼標準2倍以上2倍的家庭,補貼係數為; 人均月收入在城鎮生活補貼標準4倍以上的,補貼係數為: 5、補貼面積為公租房20平方公尺,市級以上勞模等先進人物家庭補貼面積25平方公尺,單人戶補貼面積30平方公尺。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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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賃住房的月租金一般按建築面積乘以單價確定,標準因地而異。
2. 公共租住房屋是針對有住房困難的人士的過渡性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群體但有住房困難的人士提供住房援助。
3.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機構擁有,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或承租人能夠負擔得起的,給新就業的工人,包括一些應屆高校畢業生、已移民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
4、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 各地均可根據保障物件支付能力的變化動態調整減租或補貼金額,直至按市場收取租金**。
5、各地公租房租金遠低於市場價格,但政策不同。 廣州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採用“租補分離”的模式,保證家庭足額繳納市場租金後,房防管理部門給予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將根據收入水平給予,租金補貼標準為市場租金的50%至80%。
廣州市於2015年發布了第一批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其中,白雲區龍歸園公租房租金最低,月租金僅為每平方公尺12元。 越秀區北京南路公租房租金最貴,高達每平方公尺50元。
以龍歸花園為例,如果乙個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9600元的家庭在龍歸花園租了一套36平公尺的一居室公寓,因為減租,他們至少只需要支付86元。 如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664元至24795元之間,按規定減租50%,即使租住面積超過60平公尺的最大三房一廳公寓,最高月租金也只有380元。 低收入、生活補貼和極端貧困家庭按每平方公尺1元收取公租房租金,最低只需36元即可入住一房公租房。
《民法典》第721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對支付租金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租賃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在每年屆滿時支付,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未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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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有公共租賃住房,我還能買房嗎?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買房,買房後,住房面積仍低於規定標準(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續期。
2. 廉租房和公共租住房屋有什麼區別?
廉租房和公租房均為保障性住房,已停止申請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可申請公租房。 主要區別在於收入標準不同。
3. 租客如何申請退出公租幹輪房屋?
自願退出、不符合續租條件的退出、租賃期內退出租賃等。
4. 我租用公共租住房屋,可否再次申請租金補貼?
本市有戶籍的城鎮戶租用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1.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
2.除租用的公共租住房屋外,沒有其他住房;
家庭資產淨值總額在57萬元以下; 4人以上住戶資產淨值總額在76萬元以下;
4.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公共分配方式取得。
5. 租住房屋到期後可以續租嗎?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不予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
6、租用公共租賃住房時需要注意哪些行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5年內不得調租安置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按照合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或結構。
2)將房屋轉租或出借給他人。
3)在出租房屋中連續居住3個月以上且少於30天。
4)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共計3個月。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和租賃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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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確保公平分配,規範經營使用,完善退出機制,制定第一條。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新就業無住房勞動者、在符合規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的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可以由第一國投資,也可以由第一國提供政策支援和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乙個完整的單元,也可以是乙個宿舍。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縣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農民工的,在當地穩定就業滿規定年限的。
具體條件由市、市、縣人民保障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1、租戶:北京市有住房困難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房、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審查的家庭和其他有住房困難的家庭)暫時不對外開放。 >>>More
公共租住房屋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支付房租能力,符合**收入限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3平方公尺的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大專院校畢業後就業的, 以及那些從其他地方來到主城區工作的人。但是,直系親屬有能力補貼主要城市地區的住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