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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如果婚前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達成一致。 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存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事實上,這廢除了此前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婚姻存續八年,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動產)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不過,通過這個案例,不難發現,過去的“共有財產”概念在人們的心中還是非常根深蒂固的,很多人對此還停留在過去,認為婚前財產必須經過公證,財產屬於個人。 因此,只要保留婚前財產的證據,在發生糾紛時,即使沒有經過公證,該財產也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是婚前共同購買的,則該財產仍應進行公證,以便確定該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儀式,如果一方出資,也必須經過公證,證明是投資者的財產。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子女已婚,而父母希望購房屬於子女,而子女的配偶沒有權利,那麼在買房前應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 並將購房所需的資金捐給子女,然後子女用這筆錢買房屬於子女。
但是,孩子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購買房屋的所有資金都是由父母捐贈的,而不是由配偶捐贈的)。或者父母在購買房屋時將自己作為財產所有者,然後以贈與或遺囑的方式將禮物指定給子女,或者財產在子女繼承後歸子女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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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國家的新婚姻法,中國近30年來沒有頒布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也是以80年婚姻法為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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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
(五)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的日用品;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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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夫妻的個人財產作了如下規定: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當事人獲得的人身傷害賠償; 3、明示贈與一方或者一方繼承的財產; 4、一方的日用品。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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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益; 4.
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釋義(二)》的精神,新《婚姻法》規定的不動產分割增值部分,以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依據,該等收入在法律上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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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法庭訴訟中,應當明確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便利生產生活, 並以合理合理的方式解決此事。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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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的規定如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繼承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和菸草法》第17條的規定,丈夫應共同擁有在賭博關係期間獲得的以下財富。
1、勞動券及獎金。
2.生產。 營業收入。
3)智財權收入;
4.不是繼承或獲得的財產,而是在法令或贈與合同中被確定為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第62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的下列財產由丈夫和丈夫共同擁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告。
2、生產、經營、投資。
3. 智財權的取得。
4.預防健康或感情,本法的三項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活動。
丈夫有權處理共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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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不動產,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了貸款,並且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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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財產協議: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3.夫妻雙方就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所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4.夫妻雙方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如果丈夫或妻子知道丈夫或妻子欠外界的債務,則應償還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婚姻能不能維繫,別人幫不了你的問題,你需要自己考慮一下,婚姻不是兒戲,希望你能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如果您正在考慮離婚,您應該更多地了解你們之間的所有共同財產並獲取相關證據。 那你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萬一他轉讓了財產,關於他在外面有女人的問題,你不能隨便聽外面別人的,如果真的有,那麼你應該先獲取相關資料,然後才能作為證據。 如果實在堅持不下去,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找專業律師**你的案子。
中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年滿25歲的男子或年滿23歲的婦女的第一次婚姻為晚婚。 年滿 24 歲並首次生育的婦女,或年滿 23 歲並在婚後懷孕的婦女,被視為生育較晚。 >>>More
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一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和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並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殘疾人生活津貼和其他費用。 從這兩條的規定來看,只要你侵權,就必須賠償。 丈夫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意有過錯,但只要有過錯,就對妻子的身體造成了侵權行為,所以必須得到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