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彩禮是可以退還的,最重要的是沒有同居(即同居),即使已經登記結婚。
-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婚姻關係,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了應屬於配偶一方財產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效能特點 一是時間的限制。
即從領取結婚證到解除婚姻關係的整個婚姻關係期間的勞動、生產經營、投資、智財權、繼承贈與等合法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不住在一起或分居,無論財產是一方還是雙方分開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後獲得的財產,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比如工資、獎金,這是最暫時的。 第二,財產的既得利益僅限於所有權領域。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按照你說的,如果夫妻雙方的財產沒有特別約定,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為您提到的情況簡單且不清楚,因此您可以致電我們進行諮詢。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也就是說,原則上,房子是個人財產,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前買房也是兩個人處理的,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只能是確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然後對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財產份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