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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我照顧了大部分父母生前被關在我家,其他兄弟只是偶爾來看望老人,但現在老人已經去世了,我能要求更多的財產嗎? (律師呼叫中心邀請上海律師為您解答此問題) 胡律師:
贍養老人是一種義務。 如果老人有財產,他們可以要求更多的積分。 相關知識 - 贍養義務 (1)贍養後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解除後,是贍養後義務的時間性特徵,也是區分贍養後義務與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撫養義務的主體是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
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不與養父母同住的被收養兒童,或由養父母撫養但尚未達到成年年齡的被收養兒童,不屬於義務的主體; (3)贍養義務的物件是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養父母。 這裡有兩個因素,乙個是缺乏工作能力,另乙個是缺乏生計。 兩者必須同時在場,其中一方缺席不構成維護後義務的物件; (4)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
這是將維修後義務與維修後義務區分開來的基本特徵。 一般情況下,一般子女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支付生活費,也包括精神贍養,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時,養父母關係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已不復存在,因此,以解決溫飽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義務, 也就是說,生存,已成為後維護義務的乙個突出特徵。《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支援、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支援、精神慰藉、生活關懷三個方面:1有經濟能力贍養老人的成年子女,如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不足以滿足當地最低生活需要,可獲支付必要的贍養費。
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條件; 對於不能或者不願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 2.《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當子女未能履行撫養義務時,不能工作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另一方面,也明確了父母要求子女繳納贍養費,一是年老體弱,不能工作,二是生活困難。 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從其子女那裡獲得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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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相等,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主要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更多的份額。 由此可見,繼承人之間按同一順序平均分配遺產的原則是,如果繼承人履行了更多的贍養義務,他們可以更頻繁地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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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的主要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能會獲得更多的紅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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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並不一定意味著您將能夠分享更多的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孫子的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養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不得分割或者少分割。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義務贍養、支援和保護他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或者沒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承擔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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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收養人履行了贍養父母的義務,同時除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撫養了親生父母很多, 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輪流埋葬,以獲得親生父母遺產的適當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或者已經履行了對被繼承人的主要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分割更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後代不得代位繼承。 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或者有很大的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 (一)第十條 被收養人履行了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同時撫養了大量親生父母的,除依照《民事法》第一百一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養育了親生父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他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獲得其親生父母遺產的適當份額。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喪失工作能力、無生計,或者已履行對被繼承人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分割遺產。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後代不得代位繼承。 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或者有很大的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贍養贍養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應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開支,在生活中、精神上和情感上都應尊重、照顧和照顧父母。 有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性別,已婚或未婚,應依法盡一切努力履行這一義務,直到父母去世時父母需要贍養。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也發生在被收養子女與其養父母之間,也發生在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