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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將黨派往現場,則可以不服從。 如果被解雇,雇員應獲得兩倍於經濟補償率的補償。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務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務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務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按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工人工作要求和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並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
(四)對被派遣的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
5)連續就業的情況下,應執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將派遣勞動者重新派往其他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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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中是否有這樣的派遣約定。 如果是這樣,如果你不服從,你可以先討論一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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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服從,當然被解雇是沒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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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導致無法正常完成工作任務而被解雇,那麼一般是沒有賠償的,但如果公司故意刁難,員工完成了不合理的工作任務,那麼員工在被公司解雇後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但前提是必須有法律證據才能成功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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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工作地點的調動,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跨行政區域調動員工,你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想解雇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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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公司把我調到外省工作,我不想去,公司要解雇我,合理嗎? 公司會賠償你嗎?
我是第三方外包公司簽訂的合同,我還沒有交出社保答辯,合同在闕山簽訂7個月,試用期不能超過乙個月。 我只工作了兩個月,我應該要求他們補償我半個月還是雙倍的經濟補償?
你好! 無故解雇是兩個月工資的補償。
我沒有繳納社保。
公司不購買社保,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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