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提前30日與勞動者續約,否則視為已同意。 如果員工不同意,它將在到期時自動終止。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形式,如果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續簽,如果不續簽的,將被視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無限期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約超過幾天不受影響,但最好盡快續約,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充分同意,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解除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續簽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相同,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具體應注意以下事項: 1、勞動者雙方約定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續簽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病、工傷,經確認已達到規定殘疾程度,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願續簽合同,但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如無須提前通知,僱傭期屆滿後自動終止,是否續約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意願,這方面並無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會提前30天與你續約,否則視為已同意。 如果您不同意,它將在到期時自動解除。
-
法律沒有規定。
但是,如果雇主延遲續簽簽證,您可以獲得雙倍的勞動報酬。
如果是您的過錯,雇主可以隨時終止與您的僱傭關係。
-
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協商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內辦理續簽判決手續。
1、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雇如何補償。
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法不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給予額外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勞動合同訂立(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工資損失、工傷、醫療損失的,用人單位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費用的25%賠償。
2. 沒有書面合同的補償是否算作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因此,如果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0年,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的工資乙個月的工資:“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6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將自動續簽。 雙方約定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乙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在下乙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滿一年後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如何變更。
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雇主或雇員在合同期滿時強迫另一方續簽合同。 企業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附加任何條件。
2、合同期滿後,雙方不辦理續約手續,也不解除合同,繼續維持事實勞動關係。
3、雙方當事人辦理續期手續違法或不完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
如果合同到期並續簽,則無需提前通知。 簽證到期後乙個月內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工人不續簽簽證,則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麻煩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
-
勞動合同期滿,最遲可以續簽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最遲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有核心地位。
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以及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滿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拒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勞動者每工作1年,按2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補償金。 >>>More
根據工單型別,有不同的規則,如下所示:
1、乘坐國際或地區航班頭等艙和公務艙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8公斤。 乘坐經濟艙的乘客每人可攜帶一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5 公斤。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