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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約,則視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不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工作條件定義很寬泛,包括工資,但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條件、福利水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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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經濟補償。
2、員工不續約,視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來的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簽合同,則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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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體分析: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拒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勞動者。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約的,不予賠償;
2)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約的,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遣散費是如何計算的。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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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且未續簽,則應首先由公司過錯。 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協商不成的,勞動仲裁裁決單位不執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續簽勞動合同,給予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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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但是,勞動者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不予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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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雙方每滿一年獲得乙個月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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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的,應當按照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不無償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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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不續,應該有一定的補償,而且我覺得這樣應該能夠更好的履行一些需要錢的功能,所以我覺得這應該比較容易理解,所以我覺得這應該還是很不錯的,可以多嗯,做出一些補償, 但是也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不是企業的責任,這個就不應該得到補償,這個應該看責任人在哪裡重要,這樣才能更好地判斷他有沒有補償還是有補償,或者沒有補償,所以我覺得這個還是需要注意的, 這應該是不然的,沒有辦法達到更好的使用程度,所以我覺得這個還是需要注意負責人在哪裡,然後了解他們的一些區別,這樣才能更好的使用一些黴菌,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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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則需要支付遣散費,如果用人單位為了改變或減少職位、工資等而不續簽以前的勞動合同,則沒有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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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約,則取決於具體情況。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來的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仍未續簽合同,則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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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應當支付賠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給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作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項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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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將給予補償,並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向員工支付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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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描述的情況,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務經理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因遲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目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