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合同到期無法續約,看來沒有補償了。。
-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將不會提前乙個月通知獲得補償。 如果您不提前通知,您將收到下個月的付款。
-
1、即使提前乙個月通知,也要有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一年乙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半個月工資不到半個月。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
在 1 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 08 年以來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 一年以上半個月工資,半個月以下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在2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在合同到期前被通知不續約,則在1的情況下將進行賠償。 由於合同到期且不續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提前乙個月通知。 合同期滿後未續約的,視為在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後終止合同,並按照入職後的服務年限對您進行補償,具體為您,即三個月工資。
-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合同終止,一般不需要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同意續簽合同,但新合同的待遇減少,而您以待遇減少為由不續簽,則應支付遣散費; 如果您不同意續簽簽證,除上述情況外,不會有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是有補償的。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飢餓補償金,並支付乙個月服務工資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給予以下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因規定情形要求勞動者無限期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規定的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重組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3)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法律規定情形續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1、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是否給予賠償。
1、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人的服務年限,每滿一年應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遣散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老闆解雇員工的薪酬標準是什麼?
老闆解雇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下:
1、單位內經濟性裁員,被辭退員工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
2、員工無故離職的,單位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員工因過錯被解雇的,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其次,如果勞動者不續約,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來的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工作條件定義很寬泛,包括工資,但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條件、福利水平等。
-
勞動合同期滿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解除,不得續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續簽並解除合同的,不予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降低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每年按乙個月工資支付,滿半年但不足一年按一年支付,不足半年按半年支付。
計算遣散費的勞動者工資,按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如果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一年,如果讓你立即離開,你還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
如果公司不續約,應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一年工資為乙個月,一年以下工資為一年,半年以下工資為半個月工資,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
公司不會要求您在 2 月 14 日離開,但會允許您終止合同。
如您個人主動辭職,需提前30天辭職,合同到期不續簽,無需提前通知。
-
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要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約,根據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
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
還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不簽訂合同的,給予雙倍工資。 您可以在企業經營地的勞動仲裁處申請仲裁。